亚里士多德法律规定?
亚里士多德在批判地继承柏拉图人治和法治观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法治的概念性表述,并就柏拉图有关法治的各种命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和阐述,就法治理论摆脱人治的纠缠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其法治思想概括说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蜕变了的政体制订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恶法,恶法非法。这样,良法正是通过正确的政体制订出来,以“使人们能够有最善良的行为和最快乐的生活。”
(二)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以今天而论,要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件很难的事。法律要有权威,人们才会尊重它;要让法律获得足够的权威,首先是政府要认真严格守法,如果政府不认真严格守法,百姓就不可能真正尊重法律;绝不能像古代法家那样,让百姓仅仅是因为害怕而尊重法律;其次,任何时候不能把遵守法律作为碍手碍脚的事,法律虽然可以修改,但是决不能因为一事一人而修改,修改之前它理应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威。否则,自由、公正和正义,都将无法获得保障。
(三)法治优于人治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倡言法治,反对人治,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著名命题,他主要从这样四个方面论证了法治优于人治的好处:
第一,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人虽然有智慧(理性),但是人也有感情,感情会导致不公正、不平等和腐化。而法治正好可以克服人治的这种缺陷。另外,人治往往使纠纷以服从某个或某些人的方式得到解决,这就未免使平等的公民产生尊严的伤害,而服从法律就不会产生这个问题,法律一视同仁,因为法律是没有人格的。
第二,法律是由许多人制定的,众人作出的判断总比个人可靠。他指出:“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它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
第三,法律是借助于规范形式来确认的,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此外,它还具有普遍性,对任何人都适用。
第四,权力制约需要法治。腐败的产生源于缺乏监督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自由人在把城邦之中的某些权力委托给某些人实行时,为着城邦共同的善和幸福就必然要对这种权力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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