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关于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有: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拓展资料: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3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年五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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