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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

2024-05-18 23:18:23法律法规1

下面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汉代的主要几种法律形式。

1.律

律,相当于后世说的“法典”,在秦以前的夏商周时期,称为xx刑。律是一种比较稳定,也是最主要的法律形式。由《太平御览》卷六三八引《律序》记载:杜预曾言:律以正罪名,令一存事制。可知“律”是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比较出名的如西汉建立之后,丞相萧何制定的《九章律》;再如叔孙通制定的有关朝仪的《傍章律》等。此外还有与“律”性质差不多的“法”,如汉武帝颁布的《沈命法》。

2.令

令指皇帝的诏令。这是指皇帝根据需要颁布的诏书。由于是皇帝的意志,其法律效力往往有时超过“律”,可以取代“律”的相关规定。当时的“令”非常的多,据《汉书·宣帝纪》如淳注:“令有先后,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可知在汉宣帝的时候,因为诏令太多,不得不整理成《令甲》《令乙》《令丙》三部书。同时,“令”涉及的领域也是方方面面,如规定皇帝警卫的《宫卫令》;规定审判程序的《廷尉挈令》等等。是汉律的重要渊源之一。《杜律》作者杜周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3.比

《后汉书·桓谭传》注云:“比谓类例”。”比”是判例的意思,是在判案的时候用来比照参考的典型判例。故比又被称为“决事比”。《周礼·秋官·大司寇》郑玄注云: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上世纪80年代在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奏谳书》就是一部判例集,跟“比”是一样的。

4.法律注释著作

这个在上一篇的《汉代儒家思想的法律化》中有介绍,由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使大量的利用儒家经典注释法律,使法律符合儒家思想的著作诞生,这类书籍就是法律注释著作。而这些注释著作经过皇帝的批准肯定的,就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如郑玄的“郑氏章句”就被皇帝肯定,具有了立法意义,郑氏章句的注解也就成了一种法律形式;还如杜周、杜延年父子做注解释《汉律》的《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当时司法实践的依据。

5.《春秋》经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在遇到遇到有关义理伦常,与现行法律不符或现行法律没有的案子时,以《春秋》里的有关事例和和道德原则来判案。《春秋》经成为了一种凌驾于现行法律之上的独特法律形式,任何现行法律都不能违背《春秋》里的道德原则,董仲舒得到了皇权的绝对支持,将儒家思想渗透进了司法实践,也渗透进了立法实践。随着“春秋决狱”的发展,其他儒家经典也称为解决案件的重要准升,这也就导致了第四点,利用儒家注释法律著作的兴起。《春秋》,好比“宪法”之地位,其他的“律”,“令”,“比”都要合乎儒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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