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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中适用?

2024-05-18 21:34:23法律法规1

一,民法。

新《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释义】本条是关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规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只有坚持实事求是,以充分确凿的事实作为判案的根据,用法律这个尺度来衡量,以法律作为定案的准绳,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公正无私,保证公正的审判。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切忌主观片面性,依照法定程序认定案件的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一是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二是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三是对于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双方出示,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由人民法院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客观尺度来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也不能主观臆断,任意曲解法律为我所用。

总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相互联系的。以事实为根据是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解决民事纠纷的依据,二者缺一不可,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准确查明案情,正确作出裁决,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刑事。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规定确立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同时该原则也被我国宪法确定为进行诉讼的原则。该原则体现了我国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依法办案的诉讼法制精神,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以事实为依据,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决定时,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依据这些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而不能以主观臆断或者推测想象等作为依据。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具体指查证属实的证据及根据这些证据认定的事实,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和程序法上的事实。实体法上的事实是指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证明犯罪惰节轻重的事实,如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过程和危害结果等。程序法上的事实,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理程序问题的事实,如羁押期限、回避、强制措施等适用的事实。

以法律为准绳,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作出的案件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方面的决定,必须以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标准。也就是说,刑事实体问题,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刑事诉讼问题,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两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事实是前提,是基础和依据,法律是处理案件的标准尺度,离开了正确认定案件的事实,就缺乏定案的根据,更谈不上适用法律;反之,离开了正确应用法律;也就谈不上对正确认定的事实作出正确的处理。所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

贯彻该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1)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刑事诉讼中,要求办案人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2)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有助于保障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白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它的贯彻执行,将能够带动其他原则的实现,从而实现诉讼任务。

正确贯彻该原则,首先,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要求,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善于查明事实真相;其次,必须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最后,司法人员应当不徇私、不枉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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