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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吗?

2024-05-18 10:21:23法律知识1

当然可以的。

反诉,顾名思义,对抗对方的起诉,专业来说,反诉是指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被告针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而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反驳有着本质的区别。反诉是属于独立的诉,换句话说,本诉(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撤诉,反诉依旧可以独立存在进行审理。反诉与本诉的诉请之间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请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诉请基于相同的事实,否则不构成反诉。

二、反诉的裁判规则

(一)反诉的当事人

反诉的当事人限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1、有权提起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当事人只能限定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网传马蓉反诉王宝强的代理律师名誉侵权,这个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王宝强的律师不是离婚纠纷案的当事人,所以也不可能是离婚案的反诉当事人。2、本诉被告只能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起反诉,不能以本诉中其他被告作为反诉被告[1]。3、反诉中可基于与本诉的相同事实追加本诉案外人作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二)反诉的管辖

反诉的提起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否则应当另行起诉。一般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起,有利于实现提高诉讼效率,但如果反诉应当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反诉的提起不单独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提出反诉时,反诉的诉讼标的额不和本诉的诉讼标的额合并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反诉管辖属于牵连管辖,只以本诉的诉讼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反诉应向本诉的法院提起,同起诉,存在专属管辖、约定管辖等等情形,反诉被受理后,笔者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诉的原告有权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三)反诉的受理

1、提起反诉,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提起反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应当附有符合反诉条件的证据。反诉的举证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2、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一审案件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提起反诉请求。

在民事案件依法被受理后,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均有权提起反诉。通常情况下,为及时积极应诉,主张权利,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迅速提起反诉。但在部分案件中,通过诉讼策略对抗原告的气势,可以选择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庭提起反诉,拖延诉讼周期,同时可以有效的与原告形成对抗,寻求和解机会。

3、在民事案件二审中提起反诉的处理

为尽可能的达到息讼止争,二审提出反诉的,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案件,可以提起反诉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

5、申请再审期间不得受理反诉请求,但再审撤销原审一二审判决,发回案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提起反诉。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不服,可以就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与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提出反诉违反我国两审终审制度,故申请再审期间提起反诉请求的,不予受理。

孙博峥律师提示在再审发回案件中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起反诉:(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四)反诉的审理

1、反诉驳回应当以裁定的形式

反诉应当用裁定形式驳回,不能仅仅在“本院认为”部分驳回,没有以裁定形式作出处理,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因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的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针对当事人一方提起反诉的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裁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3、二审未对驳回上诉裁定提起上诉,再审不予受理。

二审中未对驳回反诉的裁定提出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法院对其反诉请求作出的裁判。再审中提出的,以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审理。

4、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对抗性诉讼可以作为反诉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与本诉在具体事实和法律关系方面具有同一性并非反诉的必要条件;基于产生原因上的联系而提起的具有明显针对性、对抗性和关联性的诉讼,因其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可以作为反诉处理。

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事实与法律关系上的关联性,法院以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合并审理符合设立反诉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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