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赔偿标准
交通肇事逃逸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交通肇事逃蔽芦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宏并源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蔽态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理解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据此,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成立要件进行分析。
1、“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要件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一)至(五)项规定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八种情形,根据《解释》第三款的规定,行为人只有具备这八种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其“逃逸”行为才能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如果行为人肇事情节轻微,负事故次要或同等责任,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得重大财产损失的,由于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即使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也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即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要件。
2、“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要件
《解释》将“逃逸”的时间界定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那么是否事故发生后的任何时间逃跑,均可认定为逃逸?如,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已被公安机关讯问确定为事故行为人,并采取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其逃跑行为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肇事者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为逃避责任经传唤不到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逃跑,实质是一种违反诉讼程序脱逃行为,均不宜认定为“逃逸”。我们认为,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机关将行为人列为肇事嫌疑人采取首次处理措施前这段时间内的逃跑行为方能成立“逃逸”。
3、“交通肇事逃逸”的空间要件
《解释》未对“逃逸”的场所作出限定,就其立法目的来看,“交通肇事逃逸”的空间要件是指逃离事故发生现场或与事故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如抢救事故伤亡者的医院、调查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交通肇事逃离现场的行为是逃逸的典型情形,但由于逃逸行为本质是对抢救义务的不作为和对责任承担的逃避,因此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二者缺一不可。肇事人肇事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立即报案在医院守候等待公安机关的审查处理,虽然离开了肇事现场,但系为了救助被害人所致,当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反之,肇事人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而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报案,且有能力履行却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均应认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
4、“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要件
《解释》将“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目的限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即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为逃避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产生逃跑直接故意的主观动机。但在实践中,交通肇事行为人在肇事后离开现场的原因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有的是害怕被害人亲属和群众的报复殴打,有的可能是正在去投案和抢救伤者的途中,因此正确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这一要件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逃逸”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对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认定可采取推定原则。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案、听候处理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行为人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的主观动机应推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正当理由”须经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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