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哪些?要具体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哪些?要具体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及其审查体制大体可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
1、宪法;
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
4、地方性法规(省级法规和市级法规);
5、地方规章(省级规章和市级规章)。
扩展资料
由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所以对法律文件,就应区分开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
1、规范性文件属于法的范围,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属于法的范围,而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范的产物,如委任令、营业执照、逮捕证等。我国法院判决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由于只是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因此也是非规范性文件。
3、二者区分的标准就是如上所说的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还是特定的人或事;它是反复适用的还是仅适用一次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个
参考立法法的规定
第73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较大的市
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地方性法规
,制定
规章
。
也就是最次层次的“法”也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能制定规章。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
形式
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
宪法
、法律、
法规
和规章等渊源形式。亦即,
规范性法律文件
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所以
从学理上而言,公安厅发布的可反复使用,有普遍
约束力
的文件也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在
行政法
上属于
抽象行政行为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例如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意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针对特定的人,是适用法律的结果。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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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正本、副本和原本有何区别?
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正本、副本和原本的区别如下:
1、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正本就是原本,是法官起草、修改的法律文书,经院长审批,就可以打印成文。审批联是内部文件,不对当事人公开;
2、副本加盖公章后,和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加盖法院公章,发放给当事人。一个判决或裁定肯定只有一份是正本的,但要给被告,原告,法院还要留存,当然得按原件多打印几份,但只要加盖了公章,是一样的,没什么区别;
3、正本、原本是法官起草、修改的法律文书,经院长审批,就可以打印成文。审批联是内部文件,不对当事人公开。副本就是打印出来的正式的法律文书,加盖法院公章,发放给当事人。是法律文书原件。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法律文书的含义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四、诉讼法律文书是什么
诉讼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有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都有哪些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电子送达,是指法院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手段进行的送达;
7、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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