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从旧从新原则区别?
其区别主要是溯及力上。
一、从轻原则
这是关于法律溯及力的原则之一,其出发点事对人权的进一步保护,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指在新旧法律更替后, 审理在新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时,应当比较新旧法律对于该项行为的处罚规定,并择轻而从。
例:1911年武昌XXX标志着辛亥革命的开端。康熙十二年吴三桂在云南XXX,自立为周王。从旧的话这两个都是反叛,但是按照今人理解,1911年的可以叫起义,这就是从轻了。
二、从新兼从轻原则
指对新刑事法律生效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犯罪行为,原则上适用判决时的新律,但旧律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旧律。从新兼从轻原则认为新法具有普遍追溯力,但旧法规定较轻时为例外。
三、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当法律有更新或变动的时候,而并非是所有的刑罚都从旧兼从轻。
举例说明:某项行为以前是犯罪,现在不是犯罪了(比如投机倒把、流氓罪等等),如果你的行为是在“还是犯罪”的年代发生的,但在判决时法律已经更改,这时候“从旧兼从轻”就要体现从轻,而按照轻的判决,基本就是无罪了。
道理就是既然观念已经更新,这类行为根本不是犯罪,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再对行为人处了刑罚没有意义。
如果不考虑这一项,那么按照76年之前的案例来说大部分人都可以进里判上几年了。就算按76年刑法,约炮的全抓了也不冤。
扩展资料
原则简介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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