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与司法解释的效力?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法的时间效力解决的是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而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从旧兼从轻原则
1.从旧(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是原则;只有在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情况下,适用新法(从轻),即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2.不适用于生效判决:新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3.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的一部分,因此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4.继续犯、连续犯跨越新旧法交替时的问题: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也适用新法,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如果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就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这部分行为。
二、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刑法)的施行期间。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一种理解,它的效力附属于所解释的法律,一般认为,它的效力与刑法同步,原则上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例如,2006年通过的司法解释,对于2002年的犯罪行为也有溯及力,因为司法解释的效力“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它的效力可以一直追溯到1997年10月1日《刑法》颁布施行之后的所有行为。但是,考虑在我国,司法解释具有事实上“准法律”的作用,因此如果存在新、旧两个不同的司法解释,则应受到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
2.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办理。
3.行为时有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如果行为发生后至案件审判时,曾出台多个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的规定,应当适用最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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