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
最高法院对以物抵债的协议,现在有案例认定为自愿履行的性质。原告依据以物抵债协议起诉法院,法院不会支持以物抵债。
二、民事调解书 是否具有确认物权的效力
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没有确权的效力,案外人如果对标的物有异议,可以提执行异议之诉!
三、“生效的判决、生效的仲裁裁决不包含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请问这句话该如何理解?
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三个类型,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及形成判决。根据《物权法》第28条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包含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
第一,不能包含给付判决,因为生效的给付判决是请求权人胜诉的生效判决,请求权人的时限具有间接性,它依赖于义务人因请求权人的请求作为或不作为请求权人的内容才能实现,请求权人胜诉的判决虽然生效,但如果义务人尚未依照生效的判决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请求权的内容就还没有实现,也就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第二,不能包含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对已经发生的物权效果的变动确认,因此在逻辑关系上,应当先有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后有生效确认判决,因此,生效的确认判决所发生的时间和物权变动所发生的时间在逻辑关系上不能是重合的,必须先有物权变动效果,后有生效确认判决。只有形成判决才属于在权利人胜诉的判决生效的时候产生形成力,发生权利变动效果的特点。
因此,属于《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在法律文书生效时,不动产不需要登记、动产不需要交付即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生效的形成判决书、裁定书,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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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确权调解书是否具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
要区分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动产,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只提供物权变动的依据,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为不动产一般以变更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必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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