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何理解?
“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包含两层含义,具体如下:“不及时/足额支付”情形,包括如下几种(一)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即用人单位无故未按照劳动合同或双方约定时间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无故拖欠薪资”。
对此,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有明确定义,“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二)克扣劳动报酬: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定义:“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截至目前,此定义仍可用于判断是否构成“克扣”。
(三)低于法定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享有最低工资保障权。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劳动者还享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保障权。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劳动报酬、法定休息休假期间的劳动报酬以及非正常工作状态(比如停工停产、工伤及参加社会活动等)期间的劳动报酬,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类工资的计算标准或最低标准。
因此,低于法定标准或者法定计算标准金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将可能构成不及时足额支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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