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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的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2023-03-19 23:06:02律师案例1

一、企业被吊销的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企业被吊销的后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 造成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5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以及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据此,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其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严重困难,无法继续经营,企业存在歇业或者半歇业的情况,同时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年检,从而被吊销执照;二是由于企业资不抵债,通过不进行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手段,达到逃避债务目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产生的后果 吊销营业执照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定的限制。《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六)项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虽然被工商理部门予以吊销,但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其后果是公司法人的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最终导致法人消灭。但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法人立即消灭,法人仅仅是停止清算范围外一切活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企业自行组成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法人才于消灭。 三、被吊销后企业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根据我国有关企业登记的行政法规规定,企业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具有市场经营资格。

  企业因违反行政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其营业执照、公章等应当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收缴。

   四、企业营业执照被后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司的一种行政处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并没有消灭,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来承担;(二)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公司股东应当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如果资不抵债,股东原则上不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没有完全到位,或者出资后抽逃出资。

二、法律对关联企业债务重组是怎样规定的?

  关联企业债务重组有特殊规定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对于这种让步金额,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当期损损益。

税收概念上,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六题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但是,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进行了规范,《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才可以分别按照前述方式处理:经法院裁决同意的;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对不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规定处理。

  

三、关联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是什么呢?

  关联企业的概念

在我国,关联企业作为正式的法律术语,首见于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税法第13条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如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⑴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⑵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因此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一词并非指一个独立的企业形态,其所揭示的是独立企业形态之间的结合现象。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关联企业反映的关联关系有以下特征:

(1)控制。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此种控制台湾学者赖英照认为“系指对公司之重要经营事项为经常性的支配而言”。①控制的途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权方式,即通过投资,直接、间接、直接和间接达到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或通过投资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二是法律或协议方式,即虽然相互之间没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但通过法律或协议达到控制的目的。通过控制和被控制关系形成的关联企业主要有:①母子公司之间;②同一母公司的各个子公司之间;③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公司之间。由此可见,控制是构成关联企业关系的主要形式。

  

(2)重大影响。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影响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①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②参与决策的制定过程;③互相交换管理人员;④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或者一方虽然只拥有另一方20%以下表决权资本,但实际上具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一般认为对另一方有重大影响。

  

2、关联企业的法律特征。

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公司法学家赖英照教授认为:“关系企业之精义,乃在于企业间所存在之统一管理关系。”②这是对关联企业主要特征之非常精辟的说明。具体而言关联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

  

首先,关联企业是一种由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单体企业组成的企业联合,但其本身不是独立法人。其次,关联企业这种企业之间的联合表现为控制与从属关系。所谓控制企业,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的企业。所谓从属企业,是指被其他企业控制的企业。

  一般来说,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大致表现为股份控制型和合同控制型等类型,前者的典型表现为母子公司,后者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为德国的康采恩③

(2)关联企业是由特定手段连结而成的企业群体。

这些特定的连接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资产的手段,主要表现为股份参与;二是合同手段,主要有支配合同和赢利支付合同;三是其他手段,多指派生于资产的手段,如人事连锁等。

  

(3)关联企业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而形成的企业联合。

一般来说,关联企业是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需要而进行的企业间的联合。具体的经济目的可能是基于垄断市场,或基于避免风险、降低成本、寻求合作等目的,还可能是为了加强企业的竞争力。

  究其法律动机,则是一企业希望通过特定手段来达到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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