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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几种

2024-05-13 12:17:00法律知识1

一、刑法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几种

法律主观: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具体规定了12种的毒品敬好相关罪名,依据实践情况认定。 《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亮禅铅;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法律客观:

《刑法》袭野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毒品犯罪的特征

毒品犯罪的特征如下: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毒品猛念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橘掘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圆知核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对毒品一词清晰定义的法律文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轮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腊敏渗、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拿伍中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

根据中国禁毒网权威发布, 毒品分为传统毒品、 合成毒品、 新精神活性物质(新型毒品)。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

参考资来源:央视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闽南网-青骄第二课堂2020青少年禁毒知识竞赛中学组题库答案查看(第13题)

我国的“毒品”一词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是国人在百年来与毒品不懈抗争中的创造成果。我国首次对 “毒品”一词作出清晰定义的法律文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决定已于2008年6月1日废止。

扩展资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为了严惩走私敏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桥空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五、对醋酸酐、乙醚、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小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六、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八、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亏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的,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处罚。

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指定特定的地方和制药厂,种植、生产限定数量的毒品原植物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第二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十二、对查获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由非法所得所获得的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没收的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依照国家规定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适用本决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前款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外,适用本决定。

十四、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五、公民对本决定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国家对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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