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属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1、无论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的规定,还是根据中日双边条约,钓鱼岛都是我国固有领土。日本作为战败国必须遵守其无条件投降的义务归还我国钓鱼岛。
1943年12月,中、美、英等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国发表了《开罗宣言》,该宣言明确规定了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满洲、台湾及澎湖列岛等在内的所有土地返还给中国的条款。
1945年,发表了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的主权必将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等所决定之诸小岛之内。
同年8月15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告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应把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列岛等归还中国。
1972 年中日建交之际,共同发表了《中日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划分的相关规定
我国主张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公平原则协议划分东海大陆架。由于中国的东海大陆架一直延伸到冲绳海槽,而日本的大陆架则由琉球海脊向西延伸至冲绳海槽,因此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划分的天然界限。
钓鱼岛处在我国东海大陆架的南端和冲绳海槽以西的位置,根据大陆架划分的标准,在地理位置中钓鱼岛理应属于我国固有领土。
扩展资料
钓鱼岛的战略价值
钓鱼岛列岛均为无人岛,处于中国与琉球之间琉球海槽。在大陆架划分上,中国和日本是相向而不共架的大陆架,由冲绳(琉球)海槽分隔,但钓鱼岛位于冲绳(琉球)海槽的西侧上沿。一旦日本拥有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不只是占领钓鱼岛列岛,而是让其领土踏在中国大陆架上,中日就变成了相向而共架的大陆架。
中国军事科学学会副秘书长兼少将罗援指,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如果钓鱼岛被日本非法占据,中日就得按中间线原则划分大陆架,中国不仅丢失大量的海洋管辖区和海底资源,而且美日对中国的战略封堵线,将从第一岛链又前推到中间线以西。
从军事地理学角度看,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有着十分重要、但并不为人多知的军事价值。在我大陆国土的海洋方向,形成一道大陆外缘天然的屏障。这一串岛屿的中段,我东海方向的正面,正好是琉球群岛和台湾岛,它们加上日本九州岛使我东海海区与太平洋分隔。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钓鱼岛
1、1943年12月《开罗宣言》明文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2、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
3、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中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并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
4、1946年1月29日,《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施政权所包括的范围是“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国)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
5、1945年10月25日,中国战区台湾省对日受降典礼在台北举行,中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
6、1972年9月29日,日本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郑重承诺,充分理解和尊重中方关于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一部分的立场,并坚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上述事实表明,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应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国。
扩展资料: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历史、地理还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日本在1895年利用甲午战争窃取钓鱼岛是非法无效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钓鱼岛回归中国。无论日本对钓鱼岛采取任何单方面举措,都不能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
长期以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时制造事端。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宣布“购买”钓鱼岛及附属的南小岛、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的严重践踏。
中国坚决反对和遏制日本采取任何方式侵犯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中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的、一贯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意志坚定不移,捍卫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决心毫不动摇。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海洋信息中心-《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是有充分依据的。中外大量史料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可以断定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1. 根据国际法的“先占”原则,钓鱼岛无疑属于中国。“先占”是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合法方式之一。各种史料均表明,中国远比日本更早地发现并有效地开发和利用钓鱼岛,在日本人首次登上钓鱼岛并发现该岛为所谓的“无人岛”之前,中国已对钓鱼岛实行了长期管辖。日本单方面宣布钓鱼岛“无主地”并进行“占有”,不能得到国际法的支持。日本官方文件显示,日本从1885年开始调查钓鱼岛到1895年正式窃占,始终是秘密进行的,从未公开宣示,因此进一步证明其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不具有国际法规定的效力。
2. 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通过不平等的《马关条约》迫使清朝割让的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应于二战后归还中国。日本政府也通过《日本投降书》承诺,履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义务。我们强调钓鱼岛是中国的领土,是在贯彻《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规定,捍卫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
3. 美日对钓鱼岛私相授受是非法无效的,不能作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法律依据。1951年缔结的“旧金山和约”,是美国排除中国、苏联两大主要同盟国参与,一手包办的对日和约。而此后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擅自把钓鱼岛划入托管范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971年6月美日签署的“归还冲绳协定”,将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是美日拿中国领土私相授受,完全是非法的。
4. 日本以“时效取得”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国际法有关以“时效”方式取得领土的规定,一个国家在没有任何国家抗议或反对的情况下,连续实际占领和控制管理某一领土达到一定的期限以上,即可获得对该土地的主权。日本如欲以时效方式取得钓鱼岛主权,必须在中国长期默许、不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但事实上,不论是中国中央政府还是台湾地方当局,在对钓鱼岛主权问题的表态上,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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