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原告的文案? 原告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
作为原告的文案?
“投服中心”作为原告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
原告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
1.
原告申请追加被告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
2.
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个体经营户的收入算经商吗?
个体经营算经商,但不能算办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经营户的名字属于商标吗?
不属于。注册申请后才算商标。
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 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个体经营户核查表是干嘛的?
个体经营户核查表是一种用于核实个体经营户(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税收情况等数据的表格。该表格通常用于税务部门、工商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个体经营户进行核查、评估和管理。
个体经营户核查表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
1. 了解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通过核查表,政府部门可以了解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如经营者姓名、营业执照编号、经营范围等,以便进行有效管理。
2. 监测税收情况: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核查表了解个体经营户的税收情况,包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税种等,以确保个体经营户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3. 评估个体经营户的财务状况:通过核查表,政府部门可以了解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等财务数据,从而对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4. 管理个体经营户的经营行为: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核查表跟踪个体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如变更经营范围、注销登记等,以便及时了解并处理相关问题。
5. 防范风险:通过核查表,政府部门可以收集个体经营户的相关信息,从而加强对个体经营户的监管,防范潜在风险。
总之,个体经营户核查表是政府部门对个体经营户进行核查、评估和管理的重要工具,有助于保障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个体经营户也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完成核查工作,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个体经营户的入股是什么意思?
个体经营户的入股就是合伙做生意。
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和职务怎么填?
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和职务分别填写,个体户是我们国家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不可缺少的力量,他们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很大的贡献。他们的单位应该填写经营种类的名称,比如说五金经营就可以了。职务填写个体经理。
个体工商户起诉状中是以公司还是以个人作为原告?
应当以营业执照中的户主(即个人)为原告或者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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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41.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作为原告开庭前的调解,应该注意什么?
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庭前调解是一种高效率、快节奏的审理方式,原被告在调解时要在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基础进行,采取一定的灵活性。
一是开门见山,二是避虚就实。所谓开门见山,就是避开枝节问题。民事纠纷要解决的实质问题,就是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即谁享受权利,谁承担义务。如债务纠纷案件,就是抓住两个问题,一是债权债务是否存在,二是如何偿还!当事人协商。所谓避虚就实,就是撇开枝节问题,抓住主干问题,不利于调解的处理的枝节问题材不应纠缠,不利调解处理。原告撤诉庭审记录能作为被告反过来起诉原告的证据吗?
您好,可以作为证据。
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