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被多个法院查封,如何处理
一、股权被多个法院查封,如何处理
1、如果只有一个法院查封了股权,其他法院查封的是其他财产、账户等,那么这家查封了股权的法院拍卖该股权并没有不合法的情形。就算其他法院也查封了股权,这个法院如果先行拍卖,我个人倾向于认为,应当也不会有什么法律障碍。
2、法院如果拍卖了股权,内资企业如果通过拍卖程序获得了股权,那么就可以持法院裁定文书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具体事宜可能由于实践会有所差异,例如,如果该外资公司被拍卖的是外资股权,而拍卖完成后如果没有了外资成分,那么相应的手续可能会比较繁琐,因为企业性质发生变化(从外资变成内资)。如果股权拍卖后仍然是外资公司,那么应先到外经局办理相关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即可。所需要的手续和材料,你就不繁跑这两个部门问一下吧,很多都是格式表格需要填写的(你可以顺便带回)。
二、法院对企业股权查封到期后,是否可以办理业务?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股权的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因此,如果在股权冻结期限到期后,申请执行人或者保全申请人未申请法院进行续冻,且针对被冻结的股权没有其他案件进行轮候冻结,那么该股权上所采取的冻结措施将会失去法律效力,股权所有人可以处置该等股权而不受限制。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三、法院可以冻结内部职工股吗?
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在企业的任何股份,当然包括内部股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
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
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
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
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
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
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
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55.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
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
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56.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
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四、法院冻结个人股权有何归定
未经法院同意的,不得擅自处分股权,包括转让、赠与、退股等。
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10月10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对股权、投资收益冻结和执行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
一、明确工商部门协助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以下事项:
(1) 查询有关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外投资,以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原始资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公示的信息除外);
(2) 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
(3) 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冻结股权及投资的程序: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部门协助公示。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没有次数限制。
三、有效冻结及轮候冻结的认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多家法院要求冻结同一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将所有冻结要求全部公示。
首先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执行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送达在后的冻结为轮候冻结。有效的冻结解除的,轮候的冻结中,送达在先的自动生效。
有效的冻结期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冻结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按照前款办理了续行冻结的,冻结效力延续,优先于轮候冻结。
四、股权强制转让的程序: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工商部门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工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相关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
五、股权强制转让的审查: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规定的,人民法院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前,应当进行审查,并确认该公司股东变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六、工商免责、法院不受理:
工商部门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当事人、案外人对工商部门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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