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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2024-05-10 12:43:46法律论文1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

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

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第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

这里把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对于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这就把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损伤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这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从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赔偿,并可以追究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只有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才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要是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认定范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了上述四个方面,才能够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该《条例》又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规范有哪些?如何选择适用

在医疗活动中时刻以法律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行为,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37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如果每家医疗机构均能按章办事,“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就很容易得到解决。对于患者来说,在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同时,也必须要考虑到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医患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各自的利益。

三、医疗事故诉讼依据是什么

首先是《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相关规定。主要注意点是医务人员在诊治患者过程有过错,必须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包括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第十七条起的相关法律条款,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了出现医疗纠纷后有哪些项目可以索赔,应当如何索赔。最后需注意:一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医疗事故赔偿的金额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金额;二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医院应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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