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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2024-05-10 04:02:16法律知识1

关于这个问题,我做了一下整理,公司股东可以选择货币或非货币两种出资方式,《公司法》《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就公司出资进行了列举性规定,整理如下:

一、 股东出资方式

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可以选择货币或非货币两种出资方式。

(一) 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是股东出资方式中最常见的方式,货币出资并不必须出具验资报告,但货币应按公司章程约定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二) 非货币出资

股东使用非货币出资主要应具备三性:合法性、可转让性、可评估性。股东可以下列非货币出资:

(1) 以实物作为出资,常见的实物出资有房屋、车辆、设备等;

(2) 知识产权;

(3)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以将使用期限拆分出资);

(4) 股权出资;

(5) 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公司股东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与股东出资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1)债权出资问题

实践中,工商总局对于普通债权的出资持有否定态度,不予登记。但债权具备非货币出资三性(合法性、可转让性、可评估性),理论上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如以依法可以转让的无记名公司债券出资的,或者所出资的债权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实现的,可以认定为出资有效。

(2)违法犯罪所得出资问题

关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出资是否导致出资无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不能直接要求公司退还出资额,而是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即追缴出资人已经取得的股权,剥夺其股东资格。

(3)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问题

原则上原所有权人有权取回。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公司可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此种情况,原所有权人只能向出资人请求赔偿。

(4) 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公司股东不得以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如土地上设定的权利负担为抵押权,则该土地不能进行出资。但如土地上设定的为地役权等权利负担,不能一概认定该出资无效,应当由法院指定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解除的,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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