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章低于行政规章吗?
地方规章低于行政规章吗?
低于行政规章。
我国的法律体系框架从高到低排列顺序如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法规由国务院一或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规章是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地方政府或政府办发布。
地方规章低于行政规章,仅高于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章哪个大?
地方规章比地方政府规章大。1.地方政府规章仅仅是政府制定、公布、实施的各种规章,属于政府的管理范畴。而地方规章是地方性质的行政法规,是由地方政府在全国基本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依据爱国统一民主科学的现代化原则所制定、公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性质。 2.可以这样理解,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向下的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但它的制定必须符合司法机关审查和法律的监督,而地方规章则是地方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制定的每个地区的管理规范,为了保护地方特色,地方政府在落实全国法律的前提下,依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的行政法规,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地方规章谁制定?
地方性法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效力等级如何?
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效力等级: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效力等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属于同一效力位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个人对科室规章建议?
对于科室规章的建议,个人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 明确性:规章应该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的术语或表述。规章中的条款应该清晰表述,确保每个人都能准确理解和遵守规定。
2. 公平性:规章应该公平对待所有成员,在制定和执行规章时要遵循公正原则。不应针对个别成员或偏袒某个群体。
3. 实用性:规章应该是实用的,与科室的实际工作需求相符。规定的内容应该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 可操作性:规章应该是可操作的,不应过于繁琐或复杂,需要考虑到成员的能力和经验水平。规章内容应该以简明扼要的方式表述,方便成员理解和遵守。
5. 可更新性:规章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科室的需求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更新和调整。定期重新审查和修订规章,确保其与科室的运作方式保持一致。
6. 参与性:在制定规章时,应该充分考虑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广泛参与。可以通过工作组、讨论会等方式收集和整合成员的意见,达成共识。
7. 奖惩机制:规章中应明确相应的奖励和处罚制度,以激励成员遵守规章或惩罚违反规章的行为。奖惩机制应具备公正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起到有效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这些建议可以作为参考,具体规章的制定还需要结合科室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具体调整和制定。
古代对规章制度的名称?
古代对规章制度的名称:
律法,或者叫规矩。
律法:我国古代律法是比较完善的,早在秦始皇时代,就有了很具体的律法,对于国家的方方面面都是有律法执行和规定的。
比如秦律规定,政府发给你的牛,如果牛瘦一寸,鞭打十。虽然古代律法并不人性化,但是律法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古代对规章制度的名字?
古代对规章制度的名称:
律法,或者叫规矩。
律法:我国古代律法是比较完善的,早在秦始皇时代,就有了很具体的律法,对于国家的方方面面都是有律法执行和规定的。
比如秦律规定,政府发给你的牛,如果牛瘦一寸,鞭打十。虽然古代律法并不人性化,但是律法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地方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区别?
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规章中的经济法规范性文件,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地方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的区别?
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是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与发布,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二是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要高于政府规章。双方有冲突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定义?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规章:制定主体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及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政府。部委及直属机构的规章报国务院备案;省级政府的规章报国务院和本机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是的规章报国务院、上级人民政府及常委会、本机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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