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内容

被拆迁房屋可否进行确权之诉?

2024-05-08 02:34:14法律知识1

被拆迁房屋可否进行确权之诉?

可以,如果存在权属争议,那就应当通过确权程序来解决。

债务确权之诉的流程?

到法院打确权官司的程序如下:1、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2、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3、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4、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5、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确权之诉最新规定?

确权之诉的法律规定:

1、确权之诉适用的是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2、确权有关起诉的内容,包含在起诉条件的内容之中,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3、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确权之诉是否没有被告?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权利双方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其他的管辖权问题和其他民事诉讼案件一样。

确认之诉的法律规定?

关于确认之诉法律规定了起诉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不合法时,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改变执行或者保全执行财产、请求赔偿和补偿等的程序。其法律规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并责令当事人执行或者终止执行。但是,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请求撤销执行、改变执行或者保全执行财产、请求赔偿和补偿等。具体诉讼程序和注意事项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民事确权之诉的原告可是谁?

民事确权之诉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确认之诉是指诉的目的仅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确权之诉是什么意思?

就是某件事物或者某种东西,物产等归属权有争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不相让,由于年代久远,权限不清,为了解决纷争和矛盾,那就要政府部门或者法院根据证据进行依法确认其物归属权!

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区别?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比如变更扶养人、离婚等。

农村房屋二次确权相关规定?

1、农村承包土地第二次确权,就是在第一次确权以后,也就是在第一次确权的基础上,重新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在第一次土地确权的原有土地地址不变的情况下,重新丈量第一次确权承包土地面积的准确数量,从大方面来说,国家也是能掌握全国土地的情况,对每个家庭来说,通过第二次确权,也会改正第一次土地确权中出现的问题,比如:第一确权由于在土地确权中出现丈量和计算的错误,少给了你家的土地,那就会在第二次确权之后,以第二次确权为准,重新补足你们家承包的土地!

2、对于在承包土地期间,出现的人口增减的问题,规定是生不补,死不减的原则,所以就在第二次土地确权中,会按着权利规定的时间内,增加生者的土地,减去逝者的土地。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1152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