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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析:?

2024-05-07 17:42:14法律知识1

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决定》,在该《决定》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7年在我国修订的新刑法中,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除对上述罪作了必要的修改外,还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从而在我国就建立了1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就不仅加速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且大大地发挥了科学技术作为第1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加速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1、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概念和特征

(1)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概念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规,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科学技术人员脑力劳动所制造的智力成果的结晶,是1种无形的精神财富,在1定条件下,它就可以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

科学技术,在我国现代化的建设社会主义中产生了极大的经济效力。

正如江泽民主席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必须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1生产力的重要作用,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经济增长和效益。”正因为这样,就应严格地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个人或法人的专有权,任何人未经专有权人的许可,不得使用专有权人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

1.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的客体,既侵害了国家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又侵害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经济利益。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发明权、商业秘密权等。

2.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法规,未经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侵害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的损失的行为。

从这里可以看出,这种行为的主要表现:1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法规;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三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的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1般指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等,违法所得数额或非法经营的数额较大,给知识产权人造成损失也较大;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不同的侵犯对象,法律或司法解释分别作了不同规定。例如: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数额较大,

其司法解释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所谓造成重大损失,1般是指给知识产权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无法弥补或者导致破产,以及在国内、国际造成恶劣影响无法挽回等。

这里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和造成重大损失,则是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界限的1个重要的具体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具备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其中任何1种,就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反之,就不构成犯罪。

3.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主体,为1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任何1个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主体资格。这里的自然人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人。

单位,则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而且不受所有制或经营形式的限制。具体来讲,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非法人单位,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依法登记核准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组成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都可以成为非法人单位。

4.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多数犯罪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自然人或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这类犯罪故意的核心。

除侵犯商业秘密罪外,绝大多数犯罪都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都不能构成。

二、正确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发展我国刑法理论,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科技创新,彻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江泽民主席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都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判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犯罪,应以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谈话中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总的标准,即在判断某1事物或行为的性质时,“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 是否 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如果某1事物或行为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总标准,就不仅不能认为是犯罪,而且应当提倡、鼓励并加以保护;如果某1事物或行为有碍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碍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碍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触犯刑律时,就要认定为犯罪。

在当今形势下,正确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更是1项非常重要、细致而极为严肃和艰巨的工作。

司法机关只有在认真查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全部事实、情节的基础上,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分析,慎重衡量,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规定了七个具体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假冒商标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中的行为,都是以“情节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如果“情节不严重”,则就不构成犯罪;而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行为,都是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违法所得数额不大”,则就不构成犯罪;而侵犯商业秘密罪,则是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就不能构成犯罪。

上述规定,都是正确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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