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与诉权的区别?
简单讲,在狭义上,诉权为程序性权利,抗辩权为实体法权利。
一、抗辩权是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通常,它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在实体上,对应的是对方的请求权。
二、诉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我们通常理解的诉权,是指程序上的起诉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起诉权对应的是答辩权。
当然,也有人认为诉权,也包含实体上的权利,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意其在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
诉权是由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其行使必须经过诉讼程序,非经提起诉讼,当事人诉权中的利益得不到彰显和保护。与此不同的是,与请求权相对方的抗辩权,作为实体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即便请求权人没有诉诸法院,其仍可以独立自主地向相对人请求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同时,相对人也可以行使抗辩权。
三、抗辩权,其本质也是一种请求权。其与诉权的区别,除上述观点外,主要还有:
1、诉权为程序性权利,民事实体法上的时效一般不直接影响到的诉权的行使。
例如,在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的诉权并不因此消灭,而仍然有权提起诉讼。但因为诉讼时效原则上适用于各类请求权,所以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具有密切的关系。请求权沟通了民事权利和诉讼时效的关系,诉讼时效的对象原则上是各种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权本身虽然并不消灭,但是,相对人可以行使抗辩权,这样也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
2、请求权不一定通过诉权的行使来实现。
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即通过意思表示来行使或通过行使诉权的方式来行使。如果权利人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即直接向特定人要求特定的行为,则因为此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所以与诉权的行使无关,请求权的存续也不以诉权的存续和行使为必要条件。
3、在确权之诉中,虽然不存在请求权,但存在诉权。
例如请求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此种确认并不存在民法上的请求权,但权利人仍享有诉权。对于给付请求权而言,虽然其具有可诉性,诉权也正是请求权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但在请求权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因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驳回或不被受理时,当事人仍然可以基于其请求权向特定人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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