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内容

什么叫“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怎么进行的?

2024-05-07 07:26:14法律知识1

对赌含义

对赌,来源美国硅谷,又称为“价值调整机制”,是指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标的公司或创始股东在未来一段期间内完成或不能完成特定事项所面临奖励或惩罚。

对赌在被引进到中国后,进行本地化改变。投资机构现采取的对赌方式通常约定标的公司或创始股东在未来一段期间内需完成特定事项,否则将所面临惩罚。

对赌内容

投资机构会在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对赌条款,对赌内容通常包括四个方面:

业绩对赌,约定标的公司在一段期间内完成收入指标或净利润指标;

上市对赌,约定标的公司在某一节点前完成上市或重组上市;

合规运营对赌,约定标的公司在某一节点前取得某一许可证照,或保障公司运营合规,证照齐全;

其他对赌,约定标的公司或股东完成特定事项,如股东的注册资本实缴,国有资本股权确权或其他重大未完结事项。

2019年11月15日,《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文简称:九民纪要或纪要)正式发布。《九民纪要》对对赌有新的规定。

《九民纪要》投资对赌规定

《九民纪要》第5条规定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投资实践

在投资实践过程中,投资者一般会选择与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创始股东(或实控人)进行对赌:

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者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在对赌目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目标公司应回购投资者的股权、或向投资者补偿现金。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构通常认定此类对赌条款违反了公司资本确定原则,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继而认定此类条款无效。

与目标公司创始股东(或实控人)对赌:投资者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在对赌目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目标公司始创股东(或实控人)应收购投资者的股权,或向投资者补偿现金。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构通常认定此类对赌条款是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故认定此类条款有效。

《九民纪要》对对赌条款的影响

《九民纪要》对对赌条款的影响仅限于: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对赌。

《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条款”不能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是投资者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满足公司资本确定原则的前提下,《九民纪要》细化了投资者实施对赌条款的方式:

股权回购:在目标公司回购投资者股权,并实施减资后,目标公司可向投资者返还就减资对应的资产。

现金补偿:在目标公司存在未分配利润的前提下,目标公司可以未分配利润向投资者支付现金补偿。

基于《九民纪要》的规定,小野认为在投资协议起草过程中,投资者应增加减资条款,并对减资表决及程序进行细化,方便对目标公司进行减资;在投后管理方面,定期收集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关注目标公司的盈利情况。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1150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