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门诊部股东之间因股权发生纠纷适用啥法律?公司法还是合伙企业法?或者其他?请高手指教!
一、医疗门诊部股东之间因股权发生纠纷适用啥法律?公司法还是合伙企业法?或者其他?请高手指教!
您好,首先要看医疗门诊部的性质,属于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
一般情况下,应当属于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
处理纠纷问题,其实更多的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二、民事财务股权纠纷
首先,如果运输公司已经办理了更名手续,认可你的身份,是应当将油补给您的,这个是国家提供的补贴,专项用于补贴实际从事运输的企业或者个人。您是实际从事运输的人 ,有权也应该得到这笔钱。
其次,关于车辆报废时给予的补贴问题。这个要分析具体情况,如果确实是给予之前经营户的,而且其也确实有亏损,转让合同对此确无约定。你主张还有一定道理。
再次,二手转让给您这个过程中 ,应当提供其与一手的交易合同文本。车辆的所有权并非以过户为标准。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列原一手为第三人。
三、法律对股权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股权的强制执行,要参照公司法有关股权的相关规定。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强制执行股权时,公司的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不同意又不先购买,则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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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求问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法律纠纷法律如何规定?
答:商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的情形并不鲜见,双方有时就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我们认为,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这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约定应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故我们在解释(三)作了此种规定。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名册中的记名,是名义股东(即记名人)用来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向公司提出抗辩的身份依据,而不是名义股东对抗实际出资人的依据,所以名义股东不能据其抗辩实际出资人。同样,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虽然规定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我们认为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名义股东并不属于此处的“第三人”,所以名义股东不得以该登记否认实际出资人的合同权利。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但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就已经突破了前述双方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此种情况下,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我们规定此时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编辑:公司律师
五、涉及到股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涉及到股权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信息披露与内容格式准则》、《上市公司并购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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