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说明法律正义的方式有?
1884年夏天,四名英国海员被困在大西洋上,没有淡水和食物,三天时间里,四人的生命危在旦夕。这四名船员里,有一名十七岁的孤儿帕克,他忍受不住饥渴,不听其他船员的劝告,喝下了海水,因此生了病,看起来快死了。其他三名船员此时作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他们杀死了帕克,靠他的血肉,一直维持到了救援的到来。在回到了英格兰之后,他们被捕,接受了审判,承认杀害并吃掉了帕克,但是他们声称这样做完全是必要的。
这个案例我第一次知道,是因为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桑德尔在他的课堂实录《公正》提到过。桑德尔提到这个案例时,作出了如下假设:假如你是法官,你会如何裁决呢?桑德尔的课堂涉及到的更多是道德层面的讨论,即是说,杀死帕克在道德上是否可取?对此很多人都有一种意见,觉得在一种极端的情境之下,牺牲一个人,成全其他三个人的生命似乎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正确选择,更何况当时的情况之下,帕克几乎也没有生存下去的可能。但是换一种思路考虑这个问题,即使考虑到当时的结果,难道未经同意就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就是正确的选择吗?
桑德尔借此例主要想说明功利主义的缺陷,但是从另外一种角度考量,我们会发现,法律层面对此的讨论正好暗示了法律存在的本体论,即是说,在那些无法用道德明晰的地方,需要用法律实现正义和公平。我在《法律门前》里再次读到这个案例时,突然意识到,法律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它力图还原某种真相,并在此真相之中求得公正之实现。道德的缺陷,需要法律的填充;法律的缺席,需要道德的弥补。道德和法律虽然不同,但是却无法绝对分离。道德涉及个体,法律关乎公众,从个体到公众之间的转变,也是从习俗到法律之间的跨越。
《法的门前》是这样一本书,在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一本教科书叫做《法律之门》,迄今为止,随着时代的变迁,这本书进行了多次修订。而《法律门前》是对这样一本权威的法律教科书精华部分的汇编。与我们读到大部分教科书的刻板无趣印象不同,《法的门前》旨在展示美国的法律过程,但是不只通过描述,而且通过让读者置身于你来我往的争辩之中,强调法律争辩的重要意义。书中选取的资料安排非常有自己的特点,让每一观点都能与其他观点针锋相对,在每一种冲突对立中引人深思,在每一文章中都有案例提供探索人的紧张关系的机会。正是这种独特的编选风格,吸引了大量的阅读者和学习者,就连我这种法律的门外汉也能读得津津有味,收获颇丰。
以我们上文提到的杀人案为例,除了引发我们对生命困境的反思,更多的问题集中在,我们有权利剥夺别人的生命吗?这种极端情境是否存在?杀人是否有正当性的存在?当我们的生命受到暴力威胁时,这种状况下的杀人是否认为是正当的?所有的这一切疑问在书中并没有解答,书本本身不提供任何答案,它只负责唤醒你的思考,从而让你意识到问题的存在,从而尽量考虑到各种因素对法律判决的影响,对一本教科书而言,这就足够了。
但是换个角度看,这又不够。《法的门前》中提到了法律程序中各个方面,传统的存在、法官的情绪、价值的模糊、利益的诱惑、身份的模糊、律师的良心、陪审团的决议等等,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差错,就意味着使法律蒙羞。法律当然不都是正义的,实际上,法律的非正义特性与正义特性一样多,借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瑟曼·阿诺德在《政府的象征》里的话说:“法的功能,与其说是对社会的指导,不如说是对社会的安抚。尽管‘法治’的概念可能成为反抗的道义背景,但它通常诱导人们安于现状……从实用的角度看,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最坚固的柱石,因为它承认每一非特权者的愿望,并且提供给他们一个官方任何的实现其愿望的场所,而不必涉及可能动摇现存权力金字塔的特殊行动。”
我初次读到上面的引文有些吃惊和意外,因为在一本法律的教科书中,恰恰出现了质疑法律的正当性和正义性的文字。这些反对的声音绝对不可能出现在我们自己的教科书上,我们的教科书中意识形态的标准往往是最高的标准,而不是从公正的实现程度来剖析法律的存在是否正当。我们接受的教育中也很少具有反抗精神的,我们被教导最多的是对权威服从,以及对法律的遵守,我们被这种法律禁锢之下的生活败坏掉了,我们在成长中丧失了自己的纯真以及所有主动思考的习性。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在提供我们正义和公平的同时,把我们纳入了权威与偏见的深渊。
在《法的门前》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指明了法律的这种模糊性,有时表面上法律是正义的,但它适用的却是非正义的。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希腊哲人苏格拉底之死。我们会说那种判决是错误的,但是苏格拉底却宁愿遵守这个错误的判决结果,这种模糊性到底说明了什么?说明了“一个违反了被良知判为非正义之法的人,并且乐于接受监禁之刑,以唤起社会公众的良知,他就是在事实上表达了对法律的最高崇敬”。换句话说,法律无论能否带来正义当然需要注意,但是我们更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法律的正义是否能实现,我们无法撇开法律,单凭依靠习俗与道德融于公众的生活。法律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至于能否带来正义和公平,需要程序的设定,也需要涉及的人类对对普世价值的坚守。正如我们经常提及民主时的那句话,民主之所以可取,并不是因为它是最好的制度,而是因为它是弊病最少的制度。这种制度并不给人民提供幸福,而只是给人民追求幸福的自由提供保障。这句话同样适用法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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