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债权债务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法律主观:
债权债务法律法规具体如下所述:,《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一)和解法,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二)调解法,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三)仲裁法,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四)诉讼法。,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五)申请支付令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申请先予执行法,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七)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强制执行公证,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八)优先受偿权法。,按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九)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十)代位追偿法,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对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法律客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民法总则》第44条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民法总则》第44条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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