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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律和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

2024-05-06 10:26:13法律知识1

法律效律和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

你好,首先,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其次,法律效益是实行法律所产生的有益的社会效果同法律的全部社会效果之比,法律效率是指法律效益与法律成本之比。

所以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谢谢您的提问。

个人能和律所签法律顾问合同吗?

可以。个人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个人提供法律服务。个人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者需要律师为自己解决有关法律事务,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诊断报告单复印件能起法律效律吗?

答:诊断报告单复印件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起法律效力的。能够起到法律效力的只能是诊断报告单的原件,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诊断报告单复印件必须要盖有医院医务室的公章和领导的签字,说明诊断报告单原件的存处和真实性,也可以起到法律效力的参考。

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应?

合同扫描件有法律效应,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扫描件一般不能作为直接证据,除非被告方承认该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

2、一方对合同扫描件提出异议,如果另一方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则合同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3、合同扫描件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效力低下,最好有其他旁证予以佐证。

4、合同的扫描件是相对于原件而言的,没有原件就没有扫描件,如果有证据证明合同成立,则扫描件是证据材料之一。

合同扫描件还是红章有法律效力吗?

只要是与原件核对无误,就有法律效力。

书面版合同扫描成电子版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你好,根据中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是书面版合同的扫描件转化为电子版合同也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合同。电子签名认证可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从而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合同的签署和认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双方自愿达成合意、签署时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等。

如果合同涉及特定法律规定的要求,如不动产买卖合同等,还需要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方可生效。因此,在将书面合同转化为电子合同之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1000元的欠条有法律效吗?

借条不分金额大小,多大金额都可以。决定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主要是是否为正当债务(赌资、毒资这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否存在真实借贷行为,借贷关系要明晰,是否本人签字,是否本人有效证件号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居间合同的法律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24条对居间合同进行了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人负有下列义务: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要为委托人的利益,提供居间服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关于保管合同的法律有哪些?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传真和扫描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传真和扫描的劳动合同单独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通常需要加盖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传真或者扫描或者复印的劳动合同,都属于证据中的复制件,如果能证明与原件无异,或者原件缺失,有别的证据证明该复制件就是原件的真实反映,就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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