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一、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90 号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 2004年6月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25日发布的司法部令第42号《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 张福森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决办法等由合伙协议约定。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和程序、表决办法,决定和处理本所重大事务。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其职责由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对其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事务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九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学习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研究、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伙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
第三十二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分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对于违反本所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 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挪用、处置。
第三十五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六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三、律师事务所怎么管理
怎么管理?这个很难说,每家律师管理模式都不通。适合你的律所的管理方式需要你去模式,去研究,你也可以去看一些成功律所的管理模式。重要的是你的管理模式一定要适合你的律所。
四、急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实施〈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细则》
根据《司法部关于废止十二件部颁规章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已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代替。所以广西根据原《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制定的细则也一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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