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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处罚案件分类?

2024-05-06 04:14:13法律法规1

【违法分类及处罚】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2、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

3、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4、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确定食物中毒事故。

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

2、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查处:

1、擅自超越或者变更卫生许可证上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2、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3、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的;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缴卫生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卫生行政部门收缴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六、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七、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的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八、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处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品种、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

2、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3、经营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受污染或者变质的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的;

4、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

九、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即擅自生产经营本条所列产品的;

2、采用的原材料、助剂违反国家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的;

3、本条所列产品中的有害物质,造成食品污染的;

4、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

十、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1、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而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简称"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2、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口、经营的;

3、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使用已被卫生部撤销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按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查处。

十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1、不按规定标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2、虚假标注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3、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包装标识不清楚、不易辨识的,按前款第一项查处。

十二、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2、不按规定调离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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