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可以随时与律师了解案情吗?
家属可以随时与律师了解案情吗?
可以,但是有关刑事案件侦查案卷的情况,律师不会告诉你太多的,刑事案件侦查卷中都标有秘密字样,家属是无权过问的。
有关案件涉及罪名和犯罪嫌疑人的简单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的刑期,从轻或从重犯罪情节,律师可以告诉你们,其他的有关案情,不会详细告诉你的。
值班律师可以查阅资料了解案情吗?
值班律师如果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可以到法院查阅卷宗,了解案情,非接受委托绝对不允许。法院的档案对律师开放(仅限于非保密卷宗)。律师查阅卷宗需要出具委托书,阅卷函等公文,但是,律师查阅卷宗后,对需要保密的东西,绝对不允许泄密,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可以找办案刑警了解案情吗?
是可以找办案刑警了解案情的。这是律师的工作范围以及工作职责。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委托 前往 公安机关 了解案件进展,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这都是委托律师的基本义务,责无旁贷。作为委托人。应该如实告知 并充分尊重律师 相信律师,这样才能为自己做更好的辩护策略制定。
刑侦期间律师能了解被告人的案情吗?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可以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律师也有权利到办案单位找民警了解案件的情况,但是律师要想复制查阅案件的卷宗材料,需要整个案子侦查终结,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才可以。
律师向公安机关取证有哪些权限,公安机关需要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取证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律师自行取证、先悉权和通过司法机关强制取证;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向证人、被害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案件事实,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行为。而广义的律师调查取证是指除了 上述调查取证之外,还包括律师调取证据材料、保全证据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鉴定等一系列活动。
刑事案件律师在什么时候可以介入了解案情?
刑事案件受害方律师介入的时间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通过双方签订律师代理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其委托业务在协议内容做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代理人。
也就是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此之前,只能请律师代写控告材料和进行法律咨询,不能正式委托律师介入诉讼。
通常,律师早介入案件就会有充裕时间熟悉案情,进行充分准备并提供强有力的辩护,越到后期介入就越显得被动。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如要聘请律师介入诉讼,一定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正确把握好时间。
案件批捕过后,材料又重新退回公安局,这个时候律师可以去看案情和证人的口供吗?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一个刑事案件快开庭了,我用不用提前聘请律师了解案情,这样有什么作用?
要聘请律师出庭应诉,律师比你专业,能迅速了解案情,做出应对措施。很多东西你没想到律师想到了,能帮忙说话,供参考。
律师能不能把在公安机关了解的情况包括证据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
律师可以把在公安机关了解的情况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辩护人的职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为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也可以将经正常途径了解的情况或取得的证据告诉犯罪嫌疑人,以便进一步核对、了解案件细节情况,确定正确的辩护方向和内容,这也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能所必须进行的正常工作内容。
但是,如果是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律师将通过非法渠道、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案情或证据告诉犯罪嫌疑人的,则涉嫌违法,严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为什么刑事案件。律师不告诉家里人案情和案件这些?我们可是花了钱的。专业人士有吗?为什么不告诉我们?
案情属于国家秘密,律师不能全部告诉家里人;法律有规定的,律师不能泄露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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