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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类? 法律案例分析?

2024-05-05 16:42:13法律知识1

法律案例分类?

法律案例分为两大类:即民事案例和刑事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

1、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背了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城镇女生的死亡补偿金比农村女生高出三倍,这种同一地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平等的、不合理的。因为它有违宪法的基本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同命不同价”的社会存在价值。同命不同价折射了城乡二元论。人身权利无差别,人创造生活有差别。个人收入不仅无法统一,而且受地界、区域差别、能力大小等所影响,死亡赔偿金也就不可能统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的和完善规定。

法律援助中心妇女维权工作站是什么地方?

我和老公离婚,协议书写的非常详细,可前夫根本不兑现,又拒绝沟通,我该怎样呢?希望有人能帮帮我。

社区妇女维权法的简报?

为了加大妇女维权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辖区内广大妇女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3月16日上午,古城街道新街社区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新街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对辖区女性商户、居民主要以发放《民法典》法制宣传资料的形式进行。重点宣传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妇女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向辖区妇女们详细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切实宣传了妇女应当享受的各种权利,鼓励辖区广大妇女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广大妇女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增强新本领,在提升自身生存发展水平中强素质、树形象。

留守妇女的案例分析?

其实我也算是个留守妇女。结婚后有了孩子,老公要外出打工挣钱,家里老人孩子都需要人照顾,我不得已就在家里。说实话,一个人照顾一家老小真的很累,也很烦。可是你又无处诉说,无处发泄。关键是有些活,不是一个女人能干的了的。

我记得有一次老人突发疾病,需要住院,孩子嗷嗷待哺。我一个人跑前跑后,心力交瘁。那时候真的希望有个人可以帮帮自己。

留守妇女出轨案例探讨?

老婆离不开情人有多种原因:

1、为了爱。由于长期留守在家,她比较寂寞,爱上了别人。

2、为了钱。出轨的女人,要么是出于爱,要么是被金钱所迫。如果一个情人满足了她的每一个要求及虚荣心,这种物质上的满足就足以让她放弃她所坚持的原则。

3、受制于人。

女人出了轨,和情人有了实质性的关系,如果遇到的是渣男,她就会被控制,被威胁,即使想离开也不容易。

12338妇女维权热线算不算信访?

不算。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是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号码,是妇联组织运用网络平台了解妇女诉求、提供在线咨询、开展维权服务有效方式。

通过热线为广大妇女提供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了解妇女所需,及时向各级党委和政府反映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直接把维权服务送到妇女群众身边,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店铺转让法律案例?

宕昌法院南阳法庭调处了一起店铺转让纠纷案,原告以被告未向其告知转让店铺是上楼唯一通道,每天多人次途经店铺严重影响原告生产经营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口头转让协议,并退还7000元的转让费。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各持己见,原告坚持认为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转让店铺时未告知店铺重要信息,造成原告重大误解,给付了转让费,双方应解除口头协议并由被告退还转让费。而被告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前原告查看过店铺状况,当时未提出异议,现店铺钥匙已交付原告,转让费不应退还。

承办法官向双方讲解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知识,引导他们正确的处理纠纷,经过几小时调解,被告同意退还原告转让费,原告也愿意给付被告1000元作为转让期间的租赁费。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法官说法: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涉及几个重要法律常识,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口头协议的效力、合同实际履行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是否可以撤销合同等法律知识。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原告已经支付了转让款,被告也接受了原告的转让款,双方合同则成立。另外原告对店铺是唯一出行通道是事先不清楚的,被告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要求撤销双方的口头协议,返还转让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向被告转款前未全面了解转让店铺的相关信息,对本案纠纷也存在过错,故应与被告共同承担因撤销合同造成的相关损失。

简短的法律案例?

1.法制案例小故事

一天,学生小丽放学以后,正在校门口等她妈妈来接她回家。这时,一名陌生男子骑着自行车到小丽身边,说:“你在等妈妈接你回家是吗?”小丽点点头。那名男子接着说:“你妈妈在单位里正开会,让我接你回家。”小丽听这人说得有板有眼的,没有半点犹豫,就跨上了自行车。但是,当车子骑出去不远,小丽发现不对了——回家可不是这条路!啊!她知道上当了,大声地哭道:“放我下车,我要回家!”喊声惊动了行人。行人围拢过来,问明了情况,将骑车人扭送到派出所。原来,此人是专门拐卖儿童的罪犯。

【反思】:

现在社会上有骗子、坏人。他们抓住小学生年纪小、单纯、易于上当的特点,用一点小恩小惠或叫你干坏事或骑到外地拐卖你,或骗到幽静的地方侮辱你,或作为人质敲诈钱财,这样,小朋友的身心受到伤害,还危及生命,给家长带来痛苦伤心,使学校老师担心。

我们学生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遇事动脑不上当受骗,不要让坏人得逞。对来路不明的陌生人,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不听信花言巧语,不轻易行动。遇事可请老师、家长帮忙。我们在外面是随时可能遇到坏人,在家时也不能放松警惕,遇到陌生人多长个心眼,不要上当受骗,因为坏人是无孔不入的。

法律案例及分析?

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19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分析:

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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