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有没有关于先行行为的规定?
一、民法中有没有关于先行行为的规定?
先行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先行行为的主体性。即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二、先行行为须有使危害结果发生的高度的、现实的危害性。三、先行行为人有防止其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期待可能性。四、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联性。五、行为人对先行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发生的进程具有支配力。但以上要件是在刑法范畴内的,民法目前还没有规定。
二、义务或者先行为义务者这个在法律上是什么意思.指得是哪些人
通常认为,民事责任的前提是义务,即所谓无义务无责任,而义务主要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从另外一方面看,构成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对他人负有的某种作为义务,未实施或未正确实施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例如,几个人共同去郊游,有了共同行为,而此时一人突生疾病,但其他人不管而去,致病人因得不到即时救治而死亡,其他人就违反了先行为义务。
同样如几人共同喝酒,其中一人酒醉,其他人酒后径直离去,致使醉酒人无人照管死亡,其他人违反的是先行为义务,应担责。
三、先合同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先合同义务有哪些内容
包括协助义务、告知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
1、协助义务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助义务。
2、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
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
4、保密义务
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