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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拐卖儿童的刑法?

2024-05-05 04:34:12法律知识1

汉朝

从汉朝开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汉朝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相提并论,并会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

宋朝

在宋朝“略人之法,最为严重”,“拐卖人口”乃是滔天重罪。

人贩子一旦落网,按重刑办——不管是强抢还是诱骗,只要被拐方是儿童,即按重刑处罚:若将儿童拐卖为他人子孙,坐牢三年;若将儿童拐卖为奴,则判“绞刑”;若被拐儿童遭到身体侵害,无论出于何等原因,均以斩首量刑!

明朝

《大明律》则明文规定: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

对人贩子处以凌迟大刑,人贩子家属即便不知情也逃不过株连处罚,没收全部家产后再流放两千里;至于参与虐童的从犯,也死罪难逃,最轻量刑即为杀头之罪。

例如当时有一罪名为“采生折割”。通俗的说,就是故意致使儿童残疾,犯罪人一旦被抓获,不论主犯从犯,均判以凌迟之刑。

清朝

查阅清朝的笔记可以发现:当时人贩子拐卖儿童不单是为了买卖挣钱,还会将儿童用于迷信祭祀。

在大清律法中,将拐卖妇女儿童定为死罪。不论是将妇女卖作奴婢、做妻妾,还是将幼童卖作他人子孙,无论被拐卖人的身份是否为良民,也无论交易是否成功,首犯均以“绞监候”(即绞刑的缓刑)判处。从犯则仗刑一百,而后流放三千里。若用邪术诱拐儿童,则绞立决,从犯发配到最远的边疆,一生流放;若将被诱拐的妇女儿童卖给妓院的,则斩立决,从犯发配至黑龙江做士兵奴隶。

清人吴炽昌在《客窗闲话》中的记载骇人听闻:乾隆初年,浙江乌程县人富子文和他的妻子富沈氏,儿子富大,集结了陈大,俞九龄,鲍二,谢世荣,富大金等人,组成儿童拐卖犯罪团伙。每年的五月五日,相约驾驶小船去到很远的地方拐骗幼童,随后带至太湖“杀之,以祭邪神”。

祭祀仪式结束后,再吃掉孩子的肉身,遗骨则炼成丹丸。他们愚昧的认为吃了这种丹丸可治愈结核病,使肉身“刀枪不入”,即便被官府抓住也可熬住“大刑”。

后富氏儿童拐卖犯罪团伙被抓,官府公开审讯,允许百姓堂下旁听。富大俯首认罪时,激愤的人群冲上公堂将富大活活打死,一旁待审的富子文被吓死过去。

由此可见,拐卖人口从古至今都是不可饶恕的重罪,现代律法对拐卖儿童罪同样判以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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