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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追加原告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4-05-04 22:02:12法律知识1

必要共同诉讼追加原告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院发现必要共同诉讼人,一定要追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共同原告可以放弃当原告的权利吗?

有些案件共同原告不能放弃自己当原告的权利。

比如交通事故死亡,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属于原告,不能放弃。

有些案件的共同原告可以放弃自己当原告的权利。

比如继承案件,有的继承人为了亲情或是其他原因自愿放弃继承,可以书面放弃继承,就可以不再列为原告。

因案而异。

共同原告的条件?

共同诉讼是指原告或被告是有两个人以上的诉讼者,在诉讼案件中共同诉讼并不罕见,由于涉及到的诉讼者会比较多,在处理的时候也会按照相应的制度要求来解决。那么,构成共同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构成共同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指的是共同原告或者是共同被告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或者是共同义务。

必要的共同诉讼有的基于诉讼标的同一而产生,比如共同财产受到侵害的案件。有的基于同一事实产生,比如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共同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案件。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作为原告的文案?

“投服中心”作为原告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

本诉原告可以作为反诉原告吗?

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反诉和本诉是密不可分的两种制度,没有本诉,就不可能有反诉。因此,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即反诉的被告必须是原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必须是原诉的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均无权提起反诉。

2、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3、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法院可以作为原告吗?

法院可以作为原告的,我国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就是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而法院作为事业法人,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纠纷,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是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提起诉讼

一起事故的两个伤者是否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一起事故的两个伤者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的。

虽然都是伤者,都是交通事故的原告,但同是伤者,不一定被告是相同的,有的原告也可能是另一个原告诉讼中的被告,比如,主次责任中,一方受害者就可能是另一方受害者的侵害者,是另一方原告起诉的被告。

什么是普通的共同原告?

您说得是普通诉讼的共同原告吧? 诉讼法上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如多人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诉至法院,以所有侵权人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区别: (一)诉讼标的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二)诉讼请求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合成,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三)法律特征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则是不可分之诉。(四)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时须经当事人同意,必要共同诉讼无须经当事人同意。(五)审理和裁判的方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即使合并审理,裁判时也应对各当事人分别作出裁决。(六)处理内部关系的原则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中止或者终结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效力。看完了这些,您就明白什么是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了。

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吗?

《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40条第(5)项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

《公司法》第l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公司法》的规定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又有自己的财产,可以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以方便诉讼。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释也持此种态度。当然,分公司参加诉讼,但最终的民事权利义务实际上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

若分公司有偿付能力,仍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判,故原告坚持以总公司为原告的,也不予准许。

原告在起诉时,只选择分公司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续的,应予准许。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时,虽然最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总公司的其他财产,也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债权人的权利仍能得到保护。

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分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独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

因此,应判决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分公司财产不足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财产,这与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似乎都应由总公司承担并不矛盾。在公司内部,分公司与总公司不是平等主体,故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个原告可以共同起诉吗?

三个原告可以共同起诉。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几个人起诉同一被告是可以的,这是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制度。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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