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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联营合同中销售目标条款是不是变相的保底条款?

2024-05-04 12:14:11法律知识1

l联营合同中销售目标条款是不是变相的保底条款?

答复如下: 一、联营合同最基本的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要基本对等。

二、联营合同中约定“只享受固定权利,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的条款实际上是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不合理条款。

三、保底条款常常以“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息最低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约定形式”出现,分析联营合同中的销售目标条款是否为变相的保底条款,需要看该条款中是否有以上不合理内容的约定存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

合同中条款与协议的区别?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感性的描述一下:你签订合同之后,如果觉得合同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表达不够清晰,还需修改,你就可以与对方约定再订一条款专门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那么之前合同里的条款就是通用条款,后面那个起解释说明作用的那一条款就是专用条款,专用条款约定优先,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未修改的部分,未修改的部分任然以通用条款未准

补充条款的法律效力?

合同补充条款,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而另行达成的条款。主合同与补充条款是主从关系,补充条款是从合同。主合同不受补充条款的制约而独立存在。补充条款的成立与主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相同,依法成立的补充条款,成立即成效。

一般情况下,补充条款与主合同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所以,合同的补充条款,只要是出于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那么补充条款就是有效的。

合同中什么属于格式条款?

合同中格式条款包括合同的标题、日期、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和身份、合同的签署地点等基本信息。这些格式条款是合同的固定格式,通常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为了规范合同的形式和格式,方便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格式条款的存在可以提高合同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除了格式条款,合同还包括实质性条款和附加条款。实质性条款是合同中具体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合同的核心部分。附加条款是根据特定情况而增加的条款,可以根据各方的需求进行增减和修改。合同中的各种条款都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各种条款的内容,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合同中哪些是不利条款?

不得作为合同标的内容有哪些

(1)专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以及专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土地所有权等,不得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 受国家保护的珍贵动、植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与《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需要收购的,须经法律规定的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野生保护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的,须经省级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3)伪劣产品。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凡属伪劣产品,均不得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4)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主要指国家规定并由商标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5)迷信、淫秽、走私物品、毒品、武器、弹药等其他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需要明确的是,从本质上说,技术合同的签订就是当事人之间就有关技术合同的相关标的情况来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技术合同的具体认定标准,是需要严格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办理的,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还需要从严来追究法律责任。

主险的条款法律效力优于附加条款?

主险和附加险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加条款与基本条款的法律效力?

基本条款   是指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附加条款   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规定,它通常对基本条款的内容加以扩大或者限制。例如,扩大承保责任、减少基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或者承保范围等,以满足投保人的需要。通常,保险人事先印制附加条款的相应格式,在与投保人就特别约定的事项达成一致并填写完毕后,将其粘贴在保险单上。

如何签订租房合同中的安全条款?

租房合同中的安全条款,主要是为了保障租客在租房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下是一些可以考虑添加到租房合同中的安全条款:

1. 安全设施:要求房东提供房屋内的基础安全设施,如电气设施、消防设施等,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2. 安全出口:要求房东保障房屋内的安全出口畅通,并不得更改或阻挡安全出口。

3. 安全预防:对于可能出现的常见安全问题,如火灾、漏电等,要求房东密切关注,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4. 安全措施:要求房东提供其他安全措施,如安装防盗门、窗户锁等,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5. 安全保险:要求房东投保相应的房产险,在租期内保障房屋财产安全。

6. 版权责任:规定租客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签订租房合同时,建议与房东逐一讨论并明确安全条款的具体内容,避免发生纠纷。同时,租客也应注意安全保障责任的合理分配,对于自身行为负责。

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缺少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所以还是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驾校合同中哪些是霸王条款?

1.驾校报名时无法提供发票,退费时无法说明退费产生的原因和提供退费的相关完税凭证,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该合同条款系格式合同条款,当消费者未实际享受培训服务的情况下仍然扣费,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该约定应当无效。驾校退费在背面小字部分,字体并未加粗或划线提示,报名时驾校工作人员并未说明提醒。这份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3.合同中有关退费的问题:在驾校未向我提供任何实质性的服务下,要扣除我1600元,是否违反了湖南物价局从2014年9月1日起印发实施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行为规则》中的第八条:对中途退学的,除已发生费用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余款退还学员的规定。

4.消费者权益无法受到保护,长沙驾培行业乱象丛生,是否能出台相应的规则或措施,学员作为弱势一方,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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