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科学界定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定位
如何科学界定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定位
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我国现有的行政权力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能有效解决此问题。因此需要有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代表社会公众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在我国,公诉权是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诉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应尽义务。
公民的监督权包括哪些
监督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监督权包括:1、批评、建议权;2、控告检举权;3、申诉权。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负有查清事实进行处理的义务,我国的刑法和宪法都对此进行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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