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塘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农村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巩固清淤疏浚治理成果,保障工程可持续运行,促进村容环境改善,推动新农村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河塘,指农村自然村组内分布于民居宅前屋后的沟河、水塘,包括因建筑取土、庄台排水等各种原因形成的河塘。我区行政区域内村庄河塘的长效管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实行属地负责、村民自治、分级管理、动态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村(居)委会是村庄河塘长效管护的实施主体,负责所属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区、乡镇政府负责村庄河塘工程长效管护的指导和目标考核。
第五条 区、乡镇政府将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区与乡镇、乡镇与村(居)分别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定期组织考核。区、乡镇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工作的考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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