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追偿费是什么
一、保险追偿费是什么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价款。
摊回分保费,是办理初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其他保险公司分保保险业务,在向对方支付分保费的同时,向对方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以弥补初保人的费用支出。根据营业税现行政策规定,保险业的计税营业额为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因此,对保险公司取得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二、什么是代为求偿权
保险代位是指保险人取代投保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又称“追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
(1)代位求偿权
(2)物上代位权
三、保险法中哪些规定体现了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其具体内容有: (1)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2)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四、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的设立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并且我国《民法通则》、 《担保法》,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规定在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享有追偿权。但是连带责任人被连带后如何行使追偿权,目前我国法律未作详尽规定,各地法院对此理解不一,追偿份额差距悬殊,给审判实务带来诸多不便。
连带责任人若要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须履行了义务。
二是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三是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
连带责任人根据连带关系行使的追偿权可分为完全追偿权和部分追偿权。完全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其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追偿的份额非常明确,容易划分。然而在部分追偿权的情况下,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再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一定份额的费用。这个份额的多少和怎样划分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标准不一。
有的学者提出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运用公平原则来均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以及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具体来说,就是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各个连带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的学者提出按照过错程度来划分份额。具体来说,就是根据责任人的主观能动性来判定是故意还是过失,若是过失,还要考虑责任人的年龄、智力水平、知识水平甚至职业来区分过失的程度,是重大过失还是轻微过失,从而划分追偿份额。
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公平原则、过错程度,既要保障各责任人的公平和利益均衡,还要考虑各责任人之间的过错程度,遇到较为复杂和典型的案件,还要考虑根据其他情况来判定,例如教唆未成年人侵权的案件,由教唆人承担,不产生追偿;或者例如损失较小,被追偿入主观恶性大的赔偿案件,追偿人可行使全部的追偿权。
总之,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对照多种标准,正确运用,以保障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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