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客体指什么?电子,电力,阳光三着何为物权客体?
一、物权客体指什么?电子,电力,阳光三着何为物权客体?
物权客体,这是一个法学概念,通常指的是有体物,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
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等没有物理实体的无体物,如商誉、信用、商业秘密、思想等,就不是物权的客体与之相对应的是物权主体。电力是物权客体,他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客体。电子和阳光都不是。物权的分类如下:
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
3、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
7、本权与占有。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
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物权的客体有哪些?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须具有独立性。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
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3、精神产品。也称精神财富与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这种客体一般情况下发生于债。比如说合同的标的就是行为,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之后,要相互履行约定的义务,而此种履行义务的行为其实就是合同的标的。这就行为与行为结果是不同的。
四、“物”为何物:物权客体的界定
捐献的血液、胎盘、提取的精子、移植的肾脏、义肢、尸体、“百年老汤”、股票、楼花……,能不能一概以“物”论之?这促使我们用法眼透视―― 常鹏翱(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以下简称常):物权,望文生义,就是人对物的特定权利。物是物权的客体,物之不存,权将焉附?故而要想认知物权,就必须先看清“物”为何物。 李富成(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李):我们每个人都深深地嵌在这个世界之中,但是,“物”为何物的追问,天然地包含了弘扬人的主体性的价值命题,而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判断问题。我考虑,这个命题的展开应当依照三个递进的逻辑层次,即人与物的界分,客观物与法律物的界分,法律物与民法物的界分。 常:没错,“物”里藏着大乾坤。我们可以在法理上展开这三个层次。首先是人、物的界分。在当代“法律人”看来,这种界分似乎天经地义,普洛泰戈拉关于“人是万物的尺度”命题的正当性也似乎毋庸置疑。历史却并非如此。在现代民法的老祖宗古罗马法的视野里,人、动物和自然界在宇宙中平等共居,人对自然和万物君临一切的主体态度尚未建立起来,人和物之间的区分并不明晰,比如,在生理形体上属于人的奴隶,在罗马的万民法中不过是与土地、衣服、金钱地位相同的有体物。这种状况一直到15、16世纪才有了改观,法律把自然人和其他物明确予以划分,规定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至此,民法中的人与物才有了井水不犯河水的疆界。后世民法基本上沿袭了这种人与物的二元划分。 常:是的。为了维护人至高无上的主体地位,首先要划清物与人的界线,将法律上的“物”限定为人之外的物质,人体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是,实际生活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挑战着人体与物之间的界分。首当其冲的,就是人体向物的转化,即在不损害人体正常形态和功能完整性的前提下,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不再承载主体价值,在法律性质上就转化为物,比如被剪落的毛发、捐献的血液、摘取的器官等。前段时间闹的沸沸扬扬的医院卖胎盘的现象就与此有关。胎盘在母体内构成人体的一部分,其自然脱离母体后就转化为物,所有人是产妇,除非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包括医院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任意处分,否则就是侵害所有权。 李:由人体转化的物比较特殊,其毕竟曾经负载过人的主体价值,与一般的物不同,法律应另眼相看,否则就会引发诸如器官买卖、血液黑市、胎盘宴等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而且,并非所有脱离人体的器官或者组织均立即转化为物,还要看原主的意志。如果原主还有使该器官或者组织将来再进入原主身体的目的,那么它们就仍然是身体的一部分。德国联邦法院的一则判例就说明了这一点:一位男子将自己的精子提取出来,冷冻在某医院中,以供自己将来生殖的需要。但后来医院不慎遗失该精子,双方为之发生诉讼,法院认定医院侵害了该男子的身体权。 常:这种见解有道理。另外,还有物向人体转化的情形:第一,当脱离人体的器官或者组织被植入他人身体后,就构成新主身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不再是物,原主不能再对其主张所有权。第二,原本在性质上属于物的东西(如连接关节的医用钢材、心脏起搏器等)进入身体,成为身体机能正常运行的必要组织时,就属于人体而不再是物了。 常:以上是人与物的界分。不过,并非万物均能入得法眼,要成为法律世界的物,必须符合一定标准,这就涉及到客观物与法律物的界分,这里的法律包括了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不过,很难确立一个普适的法律物的标准,规范目的不同的法律所确认的物可能并不相同。即使勉强抽取出一个法律物的公因式,它与客观物的区别可能已经很微薄,徒劳无益。 李:你说的不无道理。客观物要想成为法律物,首先必须具备可控制性。可控制性因为主体的控制能力的差别而不同,如宇航员能踏上月球,而普通人只能“举杯望明月”。其次,物还应能满足主体的需要。因主体需求的层次不同,客观物进入法律的渠道、领域、深度也不同,比如土地在国际法上属于国家领土,在民法上则是土地登记簿中记载的特定地块。 常:这也表明,法律物与民法物有区别,因为民法物具备有体性与特定性,在可控性方面也有其特殊性。首先,有体性的标准要求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一定形体或者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据此,物权客体应当是有体物,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等。没有物理实体的无体物,如商誉、信用、商业秘密、思想等,就不是物权的客体。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商家宣称的“百年老汤”虽然具有有体物的基础,但其中更多的表明了一种较高的商誉,它能不能单纯地归属于物的范畴,还需要认真考虑。这个标准让我们知道,物权与财产权不是一回事,后者的范围更宽泛,它既可以是存在于有体物之上的物权,还可以是依附于无体物的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体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就规定了权利质权,票据、债券、股票等权利能够负载质权。 李:而特定性要求物独立存在并能与其他物相区别。沧海之一粟不具有特定性,其上无从成立物权。特定性标准也使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物作为债权标的可以是非特定的,在特定化并交付之前,债权人对其不享有物权。此外,可控制性表现为人们为了通常的社会生活需求所进行的控制。随着科技进步,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愈来愈强,电力、天然气、光波、磁波等没有特定形体但能为人力控制的物也成为了物权的客体。再比如,随着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发展与普遍运用,人类对能够形成降水的云层的控制力越来越强,从而有必要合理分配其中的利益,就可能使其进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常:这些界定标准是很有意义的,能帮助我们改变许多习见的错误观念。比如,与房产商签订了预售房销售合同,很多人认为此时购买者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其实,其所购买的不过是“楼花”,只是一种预期的利益,并非现实而特定的存在,之上不能负担物权,买受人也就不能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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