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房子当西朝阳算不算遮挡阳光?
盖房子当西朝阳算不算遮挡阳光?
遮挡不遮挡阳光不是你说了算的。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只要他能达到要求。就是合法合理的。
法律多少条规定不能遮挡他人大棚阳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大棚相当于构筑物,也是建筑物的范畴,所以适用本条规定规制。
法律案例分类?
法律案例分为两大类:即民事案例和刑事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
1、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背了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城镇女生的死亡补偿金比农村女生高出三倍,这种同一地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平等的、不合理的。因为它有违宪法的基本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同命不同价”的社会存在价值。同命不同价折射了城乡二元论。人身权利无差别,人创造生活有差别。个人收入不仅无法统一,而且受地界、区域差别、能力大小等所影响,死亡赔偿金也就不可能统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的和完善规定。
物权法阳光遮挡标准?
遮挡标准以养成良好社会公德和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原则。物权法规定,阳光照射不能被遮挡,但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阳光的进入角度、压垮等因素。同时,在判断是否侵害他人权益时也需考虑合理利用空间、保护重要公共设施等相关因素。此外,还有针对具体情况的法规和标准,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阳台外架不得影响他人合法权益;《上海市市容建设条例》对建筑物高度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遮挡标准需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和不同法规进行综合考虑。总的来说,需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利益和尊重个人权益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怎么算遮挡阳光?
计算建筑遮挡阳光的影响范围,目前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系数法,国标《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录里面有全国不同纬度代表性城市的遮光系数表,用建筑高度乘以系数就可以估算。
第二种比较精确的是用计算机模拟,专业软件有洛阳众智、清华同方、天正日照等。这类软件都可以精确模拟出一天内不同时段的日影长度和影响区域,比较直观形象,结果也比较精确。
遮挡阳光检测标准?
遮阳的标准:
玻璃遮阳系数是用来代表玻璃遮挡太阳光能能力的系数,如果遮阳系数越低代表这块玻璃阻挡太阳光能的能力越好。
玻璃遮阳系数在非寒冷的地域,玻璃的遮阳系数应该要小于0.6,并且为了降低室内温度和空调的负荷除了使用遮阳系数小于0.6的玻璃外,应该还要使用的外遮阳措施。
法律案例及分析?
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19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分析:
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农村盖房留后窗户怎么遮挡?
现在农村盖房大多数留有后窗,后窗的形状、大小、离地面高度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后窗安装的比较宽大,同时离地面较低,室内很容易“走光”,这样必须采取措施,使用遮挡物。一般情况下,安装布帘是最好的方法,或者安装有色玻璃或单透明的玻璃。
店铺转让法律案例?
宕昌法院南阳法庭调处了一起店铺转让纠纷案,原告以被告未向其告知转让店铺是上楼唯一通道,每天多人次途经店铺严重影响原告生产经营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口头转让协议,并退还7000元的转让费。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各持己见,原告坚持认为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转让店铺时未告知店铺重要信息,造成原告重大误解,给付了转让费,双方应解除口头协议并由被告退还转让费。而被告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前原告查看过店铺状况,当时未提出异议,现店铺钥匙已交付原告,转让费不应退还。
承办法官向双方讲解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知识,引导他们正确的处理纠纷,经过几小时调解,被告同意退还原告转让费,原告也愿意给付被告1000元作为转让期间的租赁费。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法官说法: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涉及几个重要法律常识,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口头协议的效力、合同实际履行但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是否可以撤销合同等法律知识。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原告已经支付了转让款,被告也接受了原告的转让款,双方合同则成立。另外原告对店铺是唯一出行通道是事先不清楚的,被告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要求撤销双方的口头协议,返还转让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鉴于原告向被告转款前未全面了解转让店铺的相关信息,对本案纠纷也存在过错,故应与被告共同承担因撤销合同造成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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