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优先购买权即先买权,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有: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需要将正在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人能优先购买房产。另外,房产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签合同还是过户,都必须有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是购买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原产权单位有房屋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交易同样需要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合同才有效,买卖双方才能办理过户。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和物权性。
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目的价值主要有以下方面:
1、秩序价值,优先购买权设定的基础和前提是先买权人已先于买卖关系而存在于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为了尽可能维护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维护经济生活秩序,立法者确立优先购买权。
2、效率价值,优先购买权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物资财富的经济效益,以做到物尽其用。自由和效率是私法上的两个原则,但他们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互促进的。
3、公平价值,法律制度的内在理念之一是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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