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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24-05-02 15:44:09法律法规1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既是对政府部门劳动监察的重要补充,又能促进我省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维护。我省各级工会积极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据省总工会统计,2017年全省共发现问题900多件,监督纠正800多件,形成了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

为保障和规范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列入了本届人大2018年年内提请审议项目。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工委和省总工会认真总结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经验做法,深入企业一线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加强重点问题的沟通协调,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模式。经过多次修改完善,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创制性法规,将为我省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各级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供组织保障

劳动法明确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需要组织保障和队伍保障,条例从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入手,科学规定监督组织结构。

条例规定各级工会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通过组织的力量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此外,还将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分为两个层级来规定。第一层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主要是组织、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第二层级,规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主要是监督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对本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监督员,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全覆盖

基层工会是在用人单位建立的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纠纷,基层工会组织成员最易发现,也最关心。

条例规定,在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监督员由用人单位各工会小组负责人担任;没有工会小组的,由用人单位科室、车间、班组等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推荐一名职工担任。充分发挥工会小组负责人及职工的积极性,及时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劳动法律监督员是前哨、是侦查员,只负责发现问题、报告信息,不负责处理问题,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处理,既弥补了个人监督力量的不足,又充分调动了群众的力量。

明确监督内容,维护职工各项合法权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内容是条例的核心,体现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广度和深度。条例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中监督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用工的条款集中起来,通过列举的方式作了规定,涵盖了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民主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等方面。

条例同时明确,各级工会依法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参照本条例。

确立“一函两书”制度,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为群众监督,不同于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群众性监督侧重于通过柔性的方式促进用人单位在违法行为产生之初主动改正,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为企业的发展营造了宽松的营商环境。条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监督工作更加规范,操作性更强。

发函问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投诉举报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进行口头提示,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问询函》。该函不具有强制性,其功能是书面向用人单位了解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属实,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自查自纠,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进行调查。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我省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受理投诉举报后,可以进行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如实记录,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现场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在场。

向用人单位发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调查后,认为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对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措施。基于意见书基础之上的改正仍然是用人单位的主动改正,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矛盾化解在早期阶段,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书。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接受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提请,可以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形式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有权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从而实现了从群众监督到行政监督执法的有效衔接。工会群众监督既发挥了工会独立化解劳动纠纷的功能,又对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执法形成了有益的补充。

各方通力配合,保障工会监督顺利开展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不是行政执法,其工作的开展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方面的通力配合。条例对监督保障专门作出规定。

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与同级工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通报情况、定期会商、开展合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研究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在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工会派员参加。

同时,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加强舆论监督。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供必要条件,并不得通过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扣减工资福利、降低职级、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打击报复监督人员。经费保障,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活动所需经费从本级工会经费列支。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劳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劳动者权益在立法上得到比较充分的确认和体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正是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条例的出台必将促进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开展,为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增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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