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律部门和实体法律部门区别?
程序法律部门和实体法律部门区别?
程序法律部门具体如下:
1、诉讼法律制度,规范国家的司法活动;
2、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确立了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开审判,两审终审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3、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规范仲裁机构或人民调节组织,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自愿、仲裁独立、一裁终审等原则。
实体法律部门:
1、实体法律和法律部门不是一个概念;
2、实体法是与程序法相对应的法律;
3、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性质划分的;
4、两者没有可比性,不是一个层次的问
法律门类名词解释?
法学大类包括: 法学类、监所管理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社会学类、民族宗教类、政治学类、公安学类等。
法律原则名词解释?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理念、价值和规则,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法律原则贯穿于法律的整个体系中,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依据,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常见的法律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合法性原则、善意原则等。
平等原则是指人人平等,法律对所有人都应当适用;公正原则是指法律的裁判应当公正无私;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理、正确;善意原则是指尊重合理信赖,保护善意行为的合法权益。法律原则具有指导性、约束性和保护性的作用,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救济名词解释?
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继承名词解释?
法律继承
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继受
中文名
法律继承
决定
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反映
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表现
在法的规则方面
特点
法的继承不同于民法中的财产继承、国际法中的国家继承。而法律继承则是新事物对旧事物的扬弃。
中止法律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中止是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法律遵守名词解释?
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也称守法,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作为自己行动的法律遵守,也称守法,则,按照法律行使权利(职权),履行义务(职责),是人们将法律施行于自身的活动。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问答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判案成例。《法律答问》中很多地方以“廷行事”,即判案成例,作为依据,反映出执法者以往判处之成例审理案件当时已经成为一种制度。《法律答问》中还有一部分是关于诉讼程序的说明,如“辞者辞廷”、“州告”、“公室告”、“非公室告”等,是研究秦的诉讼制度的重要材料。
中文名
法律答问
即
判案成例
关于
诉讼程序的说明
意义
研究秦的诉讼制度的重要材料
名词解释:法律合法律性?
法律合法律性由于现代政治是基于法律规范的统治和治理活动。因此,现代政治与法律具有构成性的关联,这就使得政治秩序的合法性与法律的合法性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合法性或合法化(legitimation)问题遂成为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共同关注的核心论题。
法律部门的构成?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整体。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规范,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规范。它只包括现行的国家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构成法律体系的要素是法律部门而不是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而不是法律条文。这就决定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与特定国家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不是同一个概念。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作为部门法的宪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它划分了国家的权力、义务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之间的界限。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公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的动态部分。
(3)民商法。民商法部门由民法和商法两部分构成。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社会法。社会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劳动法。它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即劳资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因此具有私法性质。但是劳动法中又包含了大量的由公共当局强加给雇主的规范,这些规范不仅仅是具有私法意义的强制性规范,而且也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法性质的规范。因此劳动法也是既具有私法性质也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
(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也是国家对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根据。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指调整因诉讼活动和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方面的法律是公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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