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的健全或者法律条文的增多是社会的进步还是悲哀?
其实我认为这个问题要分开来说。应该说在我们认为有人类文明的时候开始到人类文明理想化之前这段漫长的时间内,法制的健全是一种进步,也是一种过渡,这是必然的过程,而且这个过程也是人类本身要求的产物。但从整个人类历史来看,对法制健全的要求其实也是对自身自由度的一种束缚,说是一种退步有失偏颇。毕竟从人类懂得穿衣开始,人类文明就已经在进步了,再倒退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再者从法律、法制角度出发来说,我认为其实一条新法律的产生,是由少部分人的某些特殊行为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而建立的,建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行为,建立的对象当然是全体公民,这种过程导致的结果就是法律越来越细分、越来越具体,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制越来越健全,法律的健全过程是随着人们行为的新增而增加的,谁也无法预测以后会出现哪些可能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的行为,所以这个过程还将一直进行下去。由此可以打个比方,比如我国公民相当于是一群动物,被关在一个箱子里,一开始可能箱子只有四周包围而没有盖子,因为动物很多而且拥挤,就有少数动物试图跳出箱子,因此为了防止有动物再次跳出箱子,就加上一个盖子,这样效果好了一些,但随后会有动物试图撞开箱子逃出,这样可能就会在箱子周围缠上铁丝,不断有动物会以身试法试图找出箱子破绽冲出禁锢,每当发现一个破绽,就会加上铁丝加固,这样动物逃出的机会越来越小了。这个比喻我认为比较恰当的说明了法律的产生和完善的过程。凡事有利就有弊,任何一条法律就是一个标准,在标准以内的人都是安全的,受此标准保护,但反过来说,人们也被法律所束缚和限制,从纯自由度的观点上说是被限制的,这里自由度是指一切行为,包括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最终,我认为的观点是,法律标准以内的人是大多数人,毕竟人们虽然希望自由度更大,但大多数人并不想拥有那种损害他人利益的自由度,并且希望限制少数人损害他人利益的自由度,这样无形中就形成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以多数人的利益为标准制定的准则。比如大多数人并不希望得到可以随意杀害他人的自由度,但总有少数人有这种欲望或者无意中使用了这种自由度,因此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得限制这种自由度,让大家都不拥有,也就达到了一定的公平。否则,这种自由度不加以限制的话,人类必定乱套。所以法律的健全是必然也是必须的,至于说到道德,毕竟这个东西太模糊,无法以具体的准则来衡量,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有自己的一套道德准则。只能说对于多数人来说,有比较统一的道德衡量准则,楼主说的法律的健全意味着道德的沦丧,其实未免过于极端,准确的说沦丧道德的肯定是少数人,不是多数人,对于这少数沦丧了道德的人,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法律来约束其行为了。大家试想一下,如今公认法制已经比较健全的社会了,依然不断有或主动或被动触犯法律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发生,如果没有法律限制,如何来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呢?我认为,目前来说,能够很好的遵守法律,就已经是一种进步了!而且是进了一大步。
下面针对你的观点我来说说我的看法:1、你认为法制健全恰好说明社会在退化。我显然不同意,理由很简单,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制健全吧,但是人家社会退化了吗?可能别人的人民素质我们现在还是望尘莫及的。你觉得呢?2、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你的观点是法律发达就道德退化,我觉得你这个说法不对。首先,请问你什么是道德?能给个准确的定义吗?不能吧。因为道德对于每个人来说定义都不一样。就像现在流行的小沈阳不是说过吗,墙要倒了我们不去推也是一样道德。这是他认为的道德,但是不是人人都这么认为吧。按照你的想法以道德来约束恐怕就不行了吧。而法律正好能为大家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准则。其次,道德有强制力吗?难道一个人杀了人可以用道德就约束他吗?就保证他不会再犯?恐怕也是不行的吧。3、所有的东西都需要法律法规来强制执行的话,社会也就没生气了,看到的只是一个个移动的肉体而已。你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法律应该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问题。可能你不是很了解法律这个东西。(1)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只是我们日常社会关系中不多的一部分。法律只会调整他认为应该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我们不排除有恶法,但是目前来说我国现在的立法还是良法居多。我现在把法律调整的范围大致分成两个部分来给你说说。民法,通说认为一个人的权利以不侵犯别人的权利为底线。刑法,调整范围就更是受到约束。其中最明显的表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禁止类推适用。(2)法律的追求目标是公平正义。在这一点来看,法律和道德不是一致的吗?公平正义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公平正义要怎么实现?我个人认为是游戏规则的完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机会人人平等。请问道德在这个方面能做到吗? 最后我想说,你的想法是好的。希望人人能自觉,可是在我们这个现在还不是很富裕的社会怎么可能奢望人人都能自觉,人性的复杂和方方面面的诱惑怎么能保证人人都是君子?法律维护的其实就是一个安定的社会秩序。创造一个人人机会均等,且人人在不超越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竞争发展。当然可能在现实中有例外,但这个是现实,法律的本意其实是我上面所论述的内容。法治(注意区分你说的法制)是人类社会这么多年发展所得出的最有效的治国方式,它的存在和发展肯定有他的好处。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中,唐代这个中国古代最鼎盛的时期也是中华法系最完备的时期。这些问题我想你都应该好好想想为什么?
请问是现在的西方社会的社会风气好呢还是我国的好些。在美国个人允许持有枪支,但是事实上美国的枪击案件并不多,而中国个人拥有枪支是非法的,但是中国的情况也好不到哪去。试想就现在的中国如果允许个人持有枪支,那会是什么样子。不可否认现在的西方社会的不管是法制方面还是社会风气方面都比较好。法律其实就是一个游戏的游戏规则。既然有游戏就不可避免的会有规则来约束他。这是不可避免的,只用道德来约束,理论上就站不住脚就更不要说现实了。西方的法制为什么比中国的好的多,个人认为这与我国的传统有关。在西方,不管你是谁,都先假设你是那种坏人,既然是坏人就要受到约束,且受到的约束越完整越好,因此就会刺激立法者去指定更完善的法律。而中国,自古都认为人性本善。既然是人的本性是善良的,那善良的人就不会做恶事了(不管现实是不是这样,至少理论上能成立),因此呢就没有必要制定法律了。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就没有西方的好。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美国的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不可否认是一位出色的总统,且其个人的人品什么的都比较好,这是历史公认的,但是美国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还是制定了不少制约总统的规定。他们的解释是,现在的总统是很好呀,但是谁知道以后的那些会是些什么样的。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不就是因为这被弹劾了。如果是在中国,你说会吗?
总书记在全面、系统阐述构建和谐社会时,将民主法制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他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实践中,人们越来越深切地体会到,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的法制。
构建和谐社会,应通过加强立法,不断完善健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首先应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爱护群众、关心群众、依靠群众的精神贯穿到立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使法律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应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各种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通过修订完善现行有关社会公共秩序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和安定有序,真正建立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秩序。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和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我国的法律法规约有80%是需要行政机关来执行和贯彻实施的,它涉及到社会管理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机关能否正确行使行政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依法保护,直接关系到社会关系是否和谐。实践证明,依法行政,则政令畅通、社会和谐;违法行政,则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而且容易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引起一定的社会矛盾。因此,必须推行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和行政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通过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行使权力。法的实施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司法,提高司法能力,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果司法不公、效率低下,社会的矛盾冲突就难以得到及时化解,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因此,要通过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大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司法途径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人与人之间和谐友爱的新型社会关系;通过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建立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具有惩戒功能,同时也有着规范和引导功能,我国法律体系的大多数内容是引导人们如何行为,法律仅靠公务员、法官、检察官来执行是远远不够,只有广大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法律才能充分发挥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如果公民法律意识缺失,法律得不到有效的遵守,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就失去了一个重要的条件。因此,必须通过开展深入持久的普法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全体公民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行为习惯。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遵守,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得到实现,人与人之间才能和谐相处,社会秩序才能正规有序。同时,应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使全体公民既遵纪守法,又诚实守信,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稳固的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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