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出来了旧的法律就失效了吗?
一、新劳动合同法出来了旧的法律就失效了吗?
如果啊裁员50%的话,依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是有一些特别的程序的,如果单位是在合法有序的情况下进行的。那关于经济补偿部分,我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是“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而这个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规定,应该就是不仅限于在新法试用后的那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了,而是这一份合同与之前的那几份都是连续的,关联的。实际上单位的这种做法,有规避新法中规定的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是劳动者自愿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我想这种做法的结果,早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初,华维的做法就已经告诉我们答案了。
所以,那补偿应该是按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全部年限来补偿的。
二、以下合同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如果企业规定的时间标准没有达到国家要求,则无效,按国家标准执行;如果企业规定的时间标准优于国家标准,则可以按照企业规定。
2、不可抗力可以或者企业较大规模的结构调整可以作为调整的依据,但不是随随便便的工作变动就可以,要那些关系到企业整体,比较重大的才行,其它的一些小的原因不能作为企业调整工作的时间,要按劳动合同来。
3、必要时可以加班,但要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九条只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有影响吗
没有影响,那只是对法律的细化规定。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的溯及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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