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及法律条文?
母亲王芳(化名)将房屋赠与儿子小罗,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己的永久居住权利。然而,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儿子离婚了,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屋作为抚养费归前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芳与儿子小罗在赠与合同中对居住权的约定条款形成于2002年。当时的法律并未对居住权的设立及其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第七百六十六条【有追索权保理】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第七百六十七条【无追索权保理】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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