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征信的新规定?
2022年征信新政策如下:
1、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2、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3、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总结近年来征信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规范与发展并重、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兼顾的原则,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细化征信业务的合规要求,规定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法律责任,为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提供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指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征信全流程业务规则。在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信用信息采集的方式和原则,明确信用信息加工处理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要求,全面落实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异议和投诉等各项权利。在保障信用信息合法使用方面,强调信用信息使用的公平性和正当性。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画像、信用评分、信用评级和信用反欺诈等征信服务,应用于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等活动。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方面,进一步强化完善征信内控制度建设、征信系统安全管理和征信机构人员管理等监管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履行对征信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从严督促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活动,促进我国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为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征信支持。
法律依据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 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在开办业务及合作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信息采集的原则以及各自在获得客户同意、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信息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方案,并就采集的数据项、信息来源、采集方式、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等事项及其变化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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