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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哪些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

2023-03-05 08:35:47法律论文1

一、人民检察院哪些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

一、 侦查文书的分类

1、 立案、破案类

2、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

3、 强制措施类

4、 侦查措施类

5、 延长羁押期限类

6、 侦查终结类

7、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

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分类:

(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两大部分。

(2)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又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3)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记忆,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和其他文书。

(4)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反贪污贿赂与法纪检察)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包括刑事赔偿)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三、法院种类:

1、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2、按照审判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又可分为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和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和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再审民事判决书、再审民事裁定书和再审民事调解书。

3、还有为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

二、写到检察院的抗诉书跟监督申请书是一回事吗?

两者不同。

抗诉书是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监督职能作出的抗诉法律文书。

即可以依申请作出也可以依职权主动作出。

监督申请是你可以提出的,而是否符合抗诉条件的判断在检察院。

三、法律文书有哪些种类?

一、 侦查文书的分类

1、 立案、破案类

2、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

3、 强制措施类

4、 侦查措施类

5、 延长羁押期限类

6、 侦查终结类

7、 补充侦查、复议和复核类

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分类:

(1)按照案件诉讼性质的不同,分为刑事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和民事、行政案件使用的检察文书两大部分。

(2)按照文书公开对外与内部使用的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又分为诉讼文书和工作文书两部分。

(3)按照文书的诉讼阶段和性质、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审查批捕和其他强制措施文书,审查起诉和出庭文书,抗诉记忆,监所检察和法律监督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和刑事赔偿文书,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文书,辩护代理文书和其他文书。

(4)按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分工和案件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刑事检察文书,直接受理侦查(反贪污贿赂与法纪检察)案件文书,监所检察文书,控告申诉检察(包括刑事赔偿)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三、法院种类:

1、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2、按照审判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又可分为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民事裁定书和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和第二审民事调解书,再审民事判决书、再审民事裁定书和再审民事调解书。

3、还有为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

四、书写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执法委托书【单位对单位的】

单位执法内容的不同,委托事项不同,委托事项必须与其工作内容相关。

下面提供三个样板,你自己结合自己部门相关内容修改。

行政执法委托书 1

委托行政机关:尚志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孝田

受委托单位:尚志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坤

委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尚志市水务局委托尚志市自来水公司行使在尚志镇城区有关自来水管理方面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

法律责任:

1、尚志市水务局对尚志市自来水公司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行政复议被复议人的责任;行政诉讼被告的责任;尚志市自来水公司违法行使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的行政赔偿责任。

2、尚志市自来水公司必须以尚志市水务局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尚志市自来水公司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范围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尚志市自来水公司承担。

3、尚志市水务局负责对尚志市自来水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尚志市自来水公司在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经尚志市水务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后,方可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如果尚志市自来水公司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尚志市水务局有权立即解除委托关系,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时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尚志市水务局、尚志市自来水公司各执一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委托行政机关(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一○年四月一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2

委托机关:********城乡建设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委托单位:********县城建监察大队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规定,**县城建监察大队职能是: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5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

委托事项:

1、对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对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对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对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对园林绿化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对城市夜景亮化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7、对户外广告设置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被委托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未经委托机关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权限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委托单位: 被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八年*月*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3

经研究,决定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委托给莆田市涵江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办理,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姚建峰(站长)。

办理委托事项的权限为:1、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安全违法行为;3、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安全员及一线施工人员岗前安全培训。

区安全站必须以区建设局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管理行为和行政职权,并接受区建设局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区建设局承担法律责任。区建设局上述委托权限不得再委托给第三人,委托权在委托期内有效。区安全站必须依法行政,对超越委托权限滥用职权或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由区安全站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组织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78-1号 委托组织地址:涵江区国欢东路678-1号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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