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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2023-03-04 21:31:27律师案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我院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续聘、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岗位与坐班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空岗。因事、因病等不能上班的人员,必须事先办理请假、事后销假手续。

第四条 行政后勤、教辅人员、系部享受副科级及以上待遇和享受行政效益津贴人员,一律实行工作日坐班制(保卫处、后勤处实行夜班、双休值班制,图书馆、医务室实行倒班制)。

第五条 专任教师执行年度课时制,不执行坐班制。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主动接受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须按时参加每周的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和学院、系(部)其他集体性公务活动。

第三章 各种假期规定

第六条 假期时限及待遇。

1、探亲假

凡本人双亲、配偶的户口及居住地不在恩施州内的教职工,给予探亲假。

(1)探望配偶。每年一次。

(2)探望父母。未婚教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已婚教职工每四年可享受一次,在学院工作八年以上的省外人员可两年享受一次。已经退休、退职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3)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特殊情况按请假程序审批处理。

(4)探亲假待遇

①教职工在寒暑假探亲但长于寒暑假和平时请探亲假的,按事假处理。

②教职工在寒暑假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院按直达公、铁线路座位费据实报销。

2、婚假

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给予婚假3天;实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不含再婚)另增加15天,合计给假18天;再婚者给假3天;婚假一次性休完(遇寒暑假、法定公休假连续计算在内,以下同)。教职工休婚假的时间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否则只能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适当批假。婚假期内不发效益考核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超期限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3、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5天丧假。丧事在外地办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路程假(即:省内2天、省外4天),往返路费自理。丧假期内工资、津补贴照发,超期限请假的按事假处理。其他亲属去世,前去料理丧事的,均按事假对待。

4、产假

(1)女职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增加15天。晚育者(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30天。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给假15天(或遵医嘱,但不超过30天);4个月以上给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胎儿不能存活的,给予75天产假。流产假期满后仍不能上班的作病假处理。女职工怀孕不足7个月须保胎不能上班的作病假处理。女职工在工作时间作产前检查视为出勤。休产假视为出勤,仅指参加事业单位年终考核,不影响各类评优评先,不影响院内职称评审。

产假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考核津贴、效益考核津贴(工资、津补贴每月按30个工作日折算,以下同)。

5、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

产前假期内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考核津贴、效益考核津贴。

6、哺乳假

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单位批准,酌情给予哺乳假。(最长时限不超过婴儿满周岁)。

哺乳假期内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考核津贴、效益考核津贴。

7、计划生育假

已婚职工的人工流产假、节育假、结扎假、护理假均称计划生育假。放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生育孩子后第一次人工流产同时上环休息16天(结扎输卵管者休息40天);不采取有效节育措施,再次人工流产者,从第二天起作病假处理。

计生假期内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考核津贴、效益考核津贴。

8、工伤假。教职工发生并经州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其治疗和休养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内不发效益考核津贴、通讯补贴。工伤假超过六个月人员,年度考核按合格对待。

9、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州医保局指定的就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包括主要病情、诊断结论以及建议休息天数。

(2)病假待遇

①病假期间,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考核津贴、效益考核津贴。

②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③年度病假时间达到或累计30天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④连续病休2个月以上,病愈后上班,全日工作满2个月以上又病休者,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病愈后上班,全日工作未满两个月又病休者,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⑤已享受长期病假工资,病愈准备恢复工作者,须持州医保局指定的就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审核和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4)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津补贴,已经发放的予以追缴。

(5)重大疾病(按恩施州政规〔2012〕6号文件规定认定)住院治疗病假一个月以上(凭医院住院证明材料),请病假期间不享受效益考核津贴和通讯补贴。

10、事假

(1)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申请事假。原则上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

(2)事假待遇

①事假期间,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考核津贴、效益考核津贴。

②事假月累计10天以内(含10天),每天扣日基础绩效工资的20%(即每天扣工资=基础绩效工资÷30天×20%);事假月累计超过10天的,每天扣日基础绩效工资的30%(即每天扣工资=基础绩效工资÷30天×30%);

③因本人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同前规定)住院治疗(凭医院住院证明材料),教职工请假护理10天以内按出勤对待,超过的按事假处理。

④教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请事假要严格掌握,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并报学院党委研究批准。超过三个月或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⑤年度事假达到30天或累计30天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第四章 旷工及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学习、培训期和准假期满而不返校者,或学习、培训期和准假期满申请延期未经批准而没有按时到岗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弄虚作假者。

5、因打架斗殴致伤不能正常工作者。

6、因违法乱纪,被行政拘留者。

7、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整聘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院内调整聘用岗位)。

8、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计。

第八条 对旷工的处理

1、一经发现旷工现象,所在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学院组织人事处,扣发违纪者的工资。同时所在单位应积极与其进行联系,说服教育(要记录联系和教育的过程),或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动员其返回工作岗位(直接送达要由当事人签收,邮寄送达要留收据)。

2、月累计旷工10天以内(含10天),每天扣发日绩效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考核津贴、效益考核津贴之和的2倍。(即:每天扣发工资额=(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考核津贴+效益考核津贴)÷30天×2倍);月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每天扣发日绩效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岗位考核津贴、效益考核津贴之和的3倍。

3、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处理。

第五章 待岗

第九条 待岗是指在学院聘用改革中,本人未被聘用上岗以及上岗后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违反政策法规和工作纪律,但不符合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和辞聘条件的在编职工。待岗期最长不超过2年,待岗期间上岗一段时间后又待岗者,待岗时间分段计算。

专任教师一个学期无课可向系部申请承担其他管理服务工作、进修学习或到企业实践锻炼,如不申请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如一学年两个学期无课,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待岗处理。当年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待岗期间的待遇

1、待岗期间前3个月按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基本生活费;4~6个月按其基本工资的90%发放基本生活费;7~12个月按其基本工资的80%发放基本生活费;超过12个月的按其基本工资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

2、待岗期间一律不享受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各项津补贴。

第六章 考勤管理及程序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处全面负责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院办、纪检监察处、教务处、工会老干处协同组织人事处对教职工劳动纪律进行抽查。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建立健全考勤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严格授课时间、政治学习和教研活动考勤管理,严肃处理迟到、早退和旷课、旷会现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将每月考勤结果于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推迟到上班的第一天)报组织人事处备案。教学系部必须如实填写每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和教研活动考勤。

第十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1、严格书面请假制度。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表,按管理权限规定逐级审批。不得电话或短信请假,不得请人代请假或事后补假。因急病等特殊原因的可事后补假。

2、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审批。 2~7天的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院领导审批。8~15天报书记、院长审批。超过15天的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专任教师及班主任须分别经教务处、学工处审批。

3、外出请假、会议请假严格按照学院《报备制度》规定程序报备。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上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期满前要办理续假手续,批准后方能续假。

第十五条 对不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各部门要及时书面报告组织人事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所属部门隐瞒不报,或者请假未经审批擅自离岗所属部门放任不管,按《学院责任追究办法》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凡经组织查处的迟到、早退、旷工、旷会等违纪行为,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恩职院党字〔2015〕8号文件)进行处理。旷课等教学事故按学院教务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审批制度。超越审批权限,应由上级领导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超限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停止执行。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学院最新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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