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重伤的鉴定标准
一、人体重伤的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第10款一手除拇指外,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对指和握物是指拇指与其它四个手指能够对住弯曲并以此握住物品.例如婴儿手的动作在6个月以前,几乎是用手掌握物,大拇指不起什么作用;6个月以后拇指和食指分开,可以对指握物。 因此,重伤鉴定中,在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这几点同时具备的情形下.就构成重伤.
二、轻伤,重伤如何鉴定
轻伤重伤只有在刑事案件中由公安机关鉴定。民事案件伤残鉴定有两种,鉴定费需要几千元:
1、工伤伤残鉴定,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如是交通事故,可到交通队申请,也可到法院申请。一般伤害伤残,最好由法院委托申请。
另,伤残司法鉴定,一定要有相应资质,没有资质是不可以作的。
三、故意伤害至重伤 如何得到赔偿 与量刑
先报案,刑事案件是公诉的。
如是初犯或偶犯,悔过态度好,给予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从轻处罚。
如无悔意,未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按法律规定处罚
四、重伤二级 怎样赔偿,会判几年
具体判多少还要考虑案发时的具体情形,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法律依据: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五、重伤害的标准
129无F达到2300就高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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